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是否合法?

嵇志浩


就這個規定而言,肯定是不合法的,因為這屬於企業免除自己應承擔責任的條款。但是不是離職員工就一定要發年終獎呢?那也未必,具體要符合以下幾點。

一、首先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或其他協議上有沒有約定年終獎事宜。如果有明確約定,那麼一般情況下離職員工也要按月份比例折算發放年終獎。如果沒有約定,那麼主動權在公司,可以選擇不發。

二、即使公司有規定年終獎,那還得看年終獎的發放方式。比如大部分公司是要通過考核結果來發放不同的年終獎,也規定了年終獎為0的情形。如果離職員工屬於年終獎為0的情形,那麼公司也可以不用發放年終獎,當然,公司得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考核結果。

所以說,單純的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肯定是不合法的,但通過考核來拿年終獎,這類條款是沒問題的。


打聽生活




在我這麼多年的職業生涯中,有關年終獎發生過兩個小故事:

1.一個員工在當年8月份離職,在離職之前什麼都沒說,也沒有和公司協商。離職之後告發公司,說要補發年終獎。最後,員工敗訴。

2.有一個員工踏踏實實做了一年,最後公司發給她88塊的紅包,作為年終獎。這位員工把年終獎砸到領導面前,當場離職。


當然,你可以把這兩個故事當笑話聽,但卻是我實實在在的經歷。


不要說年終獎了,有些企業當員工離職的時候,連銷售提成也不發,或者緩發。


我覺得這個問題是要區別對待的:

對公司來說,做出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
我認為既然做了規定,並且年終獎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那麼肯定是合法的。
只要規章制度的制定通過了合法的程序,經過了公示,並且是全員通過的,那麼該規章制度就是有效的,應當按該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所以上述規定:離職不享受年終獎,其實是合法的。

這種算是制度比較完善的。


還有一些企業會把離職員工,在離職那一刻,默認為沒有年終獎的。

這個其實是要看離職時候的時間,一般的來說,我們說的年終獎是以一整年為計算單位的,即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往往年終獎發放的時間會在春節前1-2個月時間。
有些很摳的單位,還會把年終獎分到第二年的春節之後,就是為了防止員工一拿到年終獎就離職。

比如員工是在當年的10月份之前離職的,我覺得沒有年終獎也算正常的,因為即使去告發公司,不要說取證比較難。而且有些企業發放年終獎是靈活的,是企業自主安排的,勞動法或者說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地這麼細。



當然員工考慮離職的,我也會勸說,儘量是拿到年終獎再離職。


再者說,如果新單位是把你挖過去的,年終獎這些補償都會給你,那麼,另當別論。

再怎麼樣,要不要和錢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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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妮在職場


公司都有規章制度,員工入職以前都會讓看一下,如果正式上任表示“閱讀並同意”規章制度。

可能有些人根本不看,到了觸犯規則了才知道有這一條。

有些公司年終獎在過完年上班再發,就是怕員工過個年就不來了。

好多私人企業,年終獎形式也是多種多樣。有些一個月工資,有些幾個月工資,有些封個紅包,紅包大小還因人而異,有些年底就聚個餐。你上八個月班,年底還要年終獎,公司若說壓根沒有年終獎這一說你也沒辦法。

所以既然這麼介意那麼入職前就把這塊問清楚,別怕抹不開面子。如果合適再入職,免得浪費感情。


職場軟實力


首先有個觀點必須澄清,十三薪(或者十四薪)跟年終獎是有區別的。

  1.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企業應當發放十三薪,端視簽訂的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2. 約定發放的就是固定薪酬的一部分,沒有約定的,年終獎就是浮動薪酬的一部分,可發可不發,主要看公司的績效,也就是說"福利"的味道比較濃厚

  3. 通常企業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非常容易誤解與爭議。例如,一個服務半年的員工,次年初公司發給0.5個月的獎金,員工認為是13薪的一半,沒有給他年終獎,而公司認為是給了。


因此無論是否發放13薪,建議於合同中述明,當然13薪與年終獎是可以同時並存的。由於年終獎沒有強制性,因此公司可以自行規範,通常在發放前公佈即可。


對於發放的規定,實務上大致上有幾種做法:

1. 新進人員按服務年資比例折算,發放前離職者不予發放

2. 1/1後離職者亦發放(即只要過了12/31就符合發放資格)

3. 任何時候離職皆按比例折算發放


採用第2及第3種做法的企業比較少,但比較正規,尤其是有13薪規定的,第3種做法才是完全合法的,因為13薪是固定薪酬,只是滯後發放而已,離職或者年度終了必須結算給員工。總結來說,不管是年終獎或者13薪,員工離職不發是有法律風險的,合同及規章怎麼寫是關鍵!完全都沒有規定的,也不代表一定合法,法官可能會就是薪酬還是福利來做判定!


老羅漫談


一般職工在進入新公司的時候,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厚厚的一沓合同,估計很少有人能仔細看,因為我們明白“這份合同的最終解釋權肯定歸公司所有”,所以,這時候廣大的求職勞動者在這份合同面前就成了弱勢群體,許多人遲遲不敢離職,因為擔心一離職之後年終獎就拿不到;甚至一些公司直接做出規定:員工一旦離職,年終獎不予發放……

小編在這裡明確告訴各位,企業因員工離職而不發放年終獎的行為是違法的!

在1990年01月01日,國家統計局就發佈了《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二章第四條寫到:工資總額由六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此規定是國家統計局發佈,並且自1990年01月01日開始實行,具有法律法規!

而在《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第七條獎金的定義是: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生產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到這裡廣大讀友們應該知道了,從以上兩個文獻中可以得知:工資包括獎金,而獎金又包括生產獎,那麼我們只要再能找出生產獎中包括年終獎的文件就可以了,到時候就可以證明年終獎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即使我們離職,公司也應該正常發放!

而同樣也是在1990年01月01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國家統計局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的文件中,第二條第一項中就寫到: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看到這裡大家明白了吧:年終獎→生產獎→獎金→工資,這些組成都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年終獎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即使員工離職,企業也必須正常發放,一般企業都是這樣發放的:員工的基本工資÷12個月×你一年當中上了幾個月=員工年終獎


廣大讀友們,現在明白了吧,年終獎就是工資的一部分,員工即使離職,公司也應該正常發放,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文件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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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哥雜談


請注意,合情、合理與合法是不同的。從情理角度上來看,離職員工,尤其是一年當中工作了6個月以上,有的甚至在公司工作了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一朝離職,做為公司於情於理都是應該讓其享受到年終獎的。


但不發放,沒有做到合情合理但卻未必不合法,是否合法主要看三個方面:


一是看現行法律。年終獎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工資總額的組成。根據《勞動法》規定,年終獎的發放勞動法律沒有硬性的規定是否發放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額度和形式一般由企業資金根據情況調整,屬於單位的自主權利。


二是看公司規章。通常來講,關於員工的福利待遇,公司規章裡面都會單獨地做為一塊專項內容羅列出來,同時,經職工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並在全體員工範圍傳達並告知,確保每一位員工知曉規章制度具體條款內容,若規章制度明確規定離職員工享受當年的年終獎,則應當悉數發放。


三是看勞動合同。年終獎是指每年度末企業給予員工不封頂的獎勵,是對一年來的工作業績的肯定。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單位應該按照約定或規定發放。


倘若,離職員工離職前後所在企業未能按規定履行規章制度或者勞動條款中關於享受年終獎相關規定,離職員工可以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藉助勞動監察機構,向企業所在地法院起訴,維護個人權益。


小施說職場


既然企業規定離職員工沒有年終獎,自然是合法的。

1、國家對年終獎的發放並無具體的規定(各個地區出臺的工資支付條例明細也不相同),主動權在企業。年終獎本來就是企業根據一年的盈利情況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可有、可無、可發、可不發,但前提是企業必須要有正式、規範的管理制度、一視同仁。

2、年終獎的發放,企業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這是涉及到錢和員工積極性的問題。一般分為離職不發、按照月份折算,這個就看企業的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3、在實際操作中,95%以上的企業離職都是不發放的。年終獎做為一種福利,目的在於對一年和企業同進步、共奮鬥的員工重要激勵,一般在春節前後發放,也是在跳槽高峰期穩定人員的一種重要措施。無論如何,對已離職的人員,都沒有太多的激勵意義。

說明:1、有些公司的績效考核、業績考核也有分季度、年度兌現的,有的也叫“年終獎”,這個如果有約定(合同或制度),員工離職是要給的。2、年終獎的概念比較廣,為了不和第一點混淆、產生勞動風險,很多公司已經叫年底“雙薪”了,就是年底了給你多發一個月工資,就不存在爭議了。

思者在


1.合法。國家法律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給員工發放年終獎,如果企業規定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而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合法的,那麼離職員工不享受年終獎,則是合法的;

2.合法但有瑕疵。雖然國家法律法規並無明文規定,企業規章制度也有規定,但是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非法的,比如沒有通過工會,由幾個人隨意制定。那麼本身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是有瑕疵的,那麼一般情況下,在勞務糾紛中,一般偏向於弱者,也就是勞動者,所以,如果勞動者維權,企業就會很被動;

3.不合法。如果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有約定,如果離職員工上年度工作滿一年,根據《勞動法》第46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其完全具備參與年終績效考核、領取年終獎的條件。企業僅以年終獎發放時員工已離職而拒絕支付年終獎的,有違同工同酬的原則。

我是嫻公子。擁有9年職場經驗,混跡於人資圈的法學碩士,關於職場個人成長,專注深度思考和認知升級,歡迎你關注我,和我一起學習,進步,迭代升級,成就更好的自己。


嫻公子在職場


一、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此規定獎金也是工資的一部分。

二、根據《勞動法》按勞分配工資的原則,獎金也是根據個工作情況而有所不同的。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對年終獎沒有約定,所有的員工按工作時間長短來確定年終獎的話,你也可以按工作期限要求支付年終獎。如果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滿一年才支付年終獎的,此約定有效,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年終獎是非常靈活的!沒有明文規定該不該發,發多少,除非勞動合同上寫著年度完成什麼樣的業績,然後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比例是多少!但是一般合同上是沒有的!

之前開店在一個寫字樓傍邊,聊天中瞭解到很多上班族都會選擇年終發完年終獎後離職,也有部分牢騷說年後才能發,這明顯是企業為降低年後用工荒的辦法,無可厚非!

所以好好扒扒合同,雖然員工相對企業是弱勢群體,但是無法可依的話,誰都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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