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監管溫度”!確受疫情影響,年報可延期2月披露!證監會新規定意義何在?

受疫情影響,部分公司特別是湖北上市公司的2019年年報審計和披露工作遇到現實困難。

為進一步彰顯“監管溫度”,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做好當前上市公司等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規定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延遲披露年報並可先行披露主要經營業績,在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後兩個月內補充披露經審計的年報

释放“监管温度”!确受疫情影响,年报可延期2月披露!证监会新规定意义何在?

分析人士認為,監管部門允許部分受疫情影響的上市公司延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和相關處理的舉措,既是看到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實困難的實事求是表現,也是於法有據的依法延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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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公司可延期披露年報

《公告》明確,上市公司等要堅持“保證質量”與“應披盡披”原則,力爭按規定在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同時,區分不同情況,對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可延遲披露。

具體而言,公司因其自身或所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受疫情影響無法完成審計工作,客觀上不能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應於4月30日前發佈臨時報告。在疫情影響因素消除後兩個月內,公司應補充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

此外,證監會還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有關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因受疫情影響延遲披露、審計的行為,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和進行相關處理。

證監會表示,延期披露年度報告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措施,執行中將強化監督管理,防範監管套利。對濫用延期披露政策,在年度報告審計和披露中藉機弄虛作假的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嚴格事中事後的核查、追責,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理事、協力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江翔宇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年報披露延期的調整其實也在各方意料之中,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巨大,對部分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確實造成實際影響。監管部門在此次公告中允許部分受疫情影響的上市公司延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予行政處罰和相關處理的舉措既是看到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實困難的實事求是表現,也是於法有據的依法延遲安排。”

今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證監會在此基礎上,根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和規定,研究制定了這一“公告”,體現了實事求是、尊重市場、依法治市、依法防控的理念和精神,彰顯了“監管溫度”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指導證券交易場所、有關派出機構等做好“公告”發佈後的落實工作,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的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提供政策支持,服務企業規範發展,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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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應急精神彰顯

證監會同時發佈關於《公告》的立法說明,就《公告》的起草背景及相關情況進行了說明。

據證監會介紹,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下稱“公司”)反映,由於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受到疫情影響無法現場開展盡職調查,審計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公司可能難以在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同時,一些在境外同時上市的公司,還需依法做好同步披露相關工作

證監會對此高度重視,第一時間安排各證監局、交易場所摸排瞭解情況,會同有關部委進行研究,並適當參考境外相關市場的做法,針對少數公司因受疫情影響,確實無法按規定披露經審計的2019年年度報告的情況,依法研究制定了《公告》。

新冠肺炎疫情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在關於《公告》的法律依據中,《民法通則》以及證監會《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下稱《認定規則》)等多項法律法規中,亦多次提及“不可抗力”或“不能抗拒”。

對此,江翔宇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從金融監管角度,監管對象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法律義務的,不承擔相關行政法律責任,這體現了依法行政和突發事件有效應急應對的法律精神。

疫情防控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時還專門指出,“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從行政監管規定上,證監會《認定規則》第二十一條也有具體規定舉措,即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於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認定為不予行政處罰的考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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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防範監管套利

延期披露年度報告是特殊時期的應急措施,執行中應有嚴格限制,防範監管套利。為防範個別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濫用延期披露政策,規避法定的信息披露及審計義務,《公告》主要規定了以下措施:

一是嚴格限制適用對象。只有受疫情影響嚴重,客觀上確實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才能延期披露。

二是要求延期披露公司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作專項說明,並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強調公司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依法履職,保證所披露信息及所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四是強化監管執法力度,對於披露和說明不實,能夠披露和審計而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職責的,依法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

如若上市公司濫用延期披露年報的政策“紅利”,進行監管套利,規避法定信披義務,將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對此,江翔宇分析稱,疫情之下,監管部門允許相關上市公司延期披露,是基於實際困難的積極舉措,但絕不是允許規避義務和監管套利,做違法的事情。上市公司依然應當時刻堅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做到公平地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他看來,監管部門一方面規定了時間底線和適用範圍,即應在原則上不晚於6月30日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且適用於部分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公司。並應當於4月30日之前發佈臨時報告,負責年報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作出專項說明,與公司臨時報告一併披露。另一方面規定了對於披露和說明不實,能夠披露和審計而不履行法定義務和職責的,要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很明確地警告了欲利用延期披露年報做違法違規之事的行為。

此外,江翔宇強調:“從法律責任來看,新《證券法》設信息披露專章,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和代表人訴訟的便利性大大提高,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力度大幅增加,而且3月1日剛剛實施,如果有上市公司濫用延期披露年報從事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預見必將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甚至可能被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記者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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