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廢舊物資行業虛開刑案三大“痛點”如何破解?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廢舊物資行業虛開刑案三大“痛點”如何破解?


廢舊物資企業虛開發票不起訴案

基本案情

某省S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主營廢舊物資採購、銷售業務。其主要經營模式為S公司向小商販收購廢舊物資後銷售給Y紙業有限公司、X紙業有限公司、L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無法從小商販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S公司通過王某聯繫了F再生資源有限公司、R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進行業務重塑,由上述公司採購小商販的廢舊物資後銷售給S公司,從而使S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間,S公司共取得F再生資源有限公司、R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479份,金額約1.5億元,稅額2400餘萬元,價稅合計1.65億餘元。

偵查機關起訴意見

本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於2019年8月移送至A縣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S公司為達到少交稅款的目的,通過支付開票好處費的方式,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從F再生資源有限公司、R再生資源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案件結果

A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分別於2019年10月、12月退回補充偵查。2020年3月,A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起訴。

2017年以來,稅務機關在廢舊物資行業開展稅收專項整治,重點稽查江浙等12省市,廢舊物資行業虛開風險全面爆發,涉案企業陷入生存困境。本案中S公司的交易行為系廢舊物資行業典型的業務模式,在實踐中常常被認定為“無貨交易”、“資金迴流”進而構成“虛開發票”。因此,下面將詳細闡述此類案件中常見的爭議問題及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辯護要點。

廢舊物資行業虛開刑事案件三大爭議焦點

(一)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參與貨物運輸,極易引起“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懷疑

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中,由於運輸、倉儲環節需要耗費大量的成本,而從散戶處採購廢舊物資的交易零散且數量眾多,進行現實的運輸入庫、再運輸出庫將使購銷成本加大,因此,廢舊物資企業之間進行貨物轉賣時往往會約定貨物暫時不發生現實上的交付,而是通過“指示交付”或“佔有改定”的方式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讓。由於此種運輸方式呈現出位於中間環節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沒有實際參與貨物運輸的表象,因而在稅務稽查或公安偵查時,極易導致辦案人員作出“無貨交易”、“虛假交易”的判斷。

(二)回收企業與生產企業間委託付款的約定,易導致“資金迴流”的誤判

為了保證供貨散戶及時取得貨款,在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中逐漸出現了生產企業向回收企業借款,在散戶供貨時直接現金支付給散戶的現象。在生產企業取得貨物後,根據購銷合同的約定生產企業與回收企業進行正常的貨款收付及發票開具事宜。對於回收企業的借款,則根據雙方的約定進行償還,在上述資金往來的過程中,產生了生產企業向回收企業付款、回收企業再支付給生產企業的資金流轉跡象,此種情形極易被稅務機關、公安機關認定為“資金迴流”,從而成為認定企業虛開發票的重要線索或證據之一。

(三)回收企業介入購銷業務為散戶代開發票,易認定為“虛開”

在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中,由於實際供貨的散戶不具備自開增值稅發票的條件,在其銷售貨物後,需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由於散戶數量眾多、申請代開發票報送資料複雜、且散戶需要承擔開票應繳納的稅費,使得大多散戶不願申請代開發票。隨著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增值稅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需求越來越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用廢企業均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進項抵扣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為了滿足下游購貨商的需求,散戶逐漸選擇掛靠有資質開票的回收主體開展廢舊物資銷售業務。掛靠經營也逐漸成為廢舊物資行業回收業務的慣用做法。

廢舊物資行業虛開刑事案件的核心辯護意見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具有其行業特殊性、典型性,我國稅法對開票問題予以明確

鑑於廢舊物資回收業務的特殊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893號)特別規定,散戶將收購的廢舊物資直接運送到購貨方,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分別在財務上作購進和銷售處理,將收取的貨款轉付給散戶,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由於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確實收取了同等金額的貨款,並確有同等數量的貨物銷售,因此,廢舊物資經營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

(二)回收企業是否組織、參與貨物運輸不是判斷有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標準

關於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中是否存在真實交易的問題,我們認為,雖然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沒有參與實際的運輸,但已經發生了法律意義上的“交付”,貨物所有權經過回收經營企業再轉讓給其下游企業,受讓人間接佔有貨物。“指示交付”、“佔有改定”等觀念交付方式並不能否認廢舊物資購銷交易的真實性。而對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而言,在從事回收業務時,針對貨物運輸事宜,應當通過完善業務談籤流程、明確相關合同條款、保存相關委託運輸、貨權轉移、款項支付等憑證等多個方面,保證業務的合規性,同時為證明業務真實性留存資料。

(三)準確區分虛開的“資金迴流”和假象的“資金迴流”,不能片段式、割裂地看問題

在廢舊物資購銷業務的實際操作中,部分業務可能出現所謂的“資金迴流”的現象,資金流轉方式可能引致司法機關作出虛開認定,對此應當結合散戶、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之間的貨物購銷關係及完整的資金往來鏈條進行分析。在認定虛開時,不能過度強調資金迴流的作用,尤其不能在未形成完整交易鏈條、未對貨物真實來源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斷然以“資金迴流”定性“無真實貨物交易”,進而認定“虛開”。

(四)掛靠發票行為不同於虛開犯罪,不應當認定為虛開犯罪

實務中,“掛靠”開票的做法在許多行業普遍存在,關於被掛靠方對外開具發票的行為如何定性的問題,《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關於的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徵求意見的覆函》(法研[2015]58號)均已明確: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因此,在廢舊物資回收業務中,散戶通過掛靠從事經營活動、並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銷售貨物的,被掛靠方是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方的開票行為符合稅法規定,不應認定為虛開。但是在實務中,由於地方執法環境及執法口徑的差異,部分地區對於上述代開行為亦認定為虛開發票並進行處理,因此,企業在從事經營過程中,對於稅收政策、稅收執法環境等應當充分熟悉和掌握,同時,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經營行為,應當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處理廢舊物資行業虛開刑事案件的律師建議

2019年初,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佈會介紹,2019年作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和人民銀行四部委聯合打虛打騙兩年專項行動收官之年,一方面將加大對廢舊物資、醫藥、石化、外貿行業等重點行業涉稅違法行為稽查力度,另一方面將重點打擊虛開類涉稅犯罪活動,稽查定性為虛開的案件將轉入刑事階段。

由於行業交易慣例的影響,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等大宗商品貿易行業中的票貨分離的現象比較普遍,司法機關對於票貨分離的交易行為多以虛開認定。對於回收企業及生產企業而言,在開展廢舊物資購銷業務時,應當通過改進交易模式、優化交易鏈條、完備交易材料等內容,規範業務操作,保證交易的真實性,避免虛開發票的產生。

同時,根據兩高最新發布的虛開發票指導案例的意見和精神,針對目前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虛開案件,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兩高的處理意見與華稅在虛開案件中的辯護立場一致,該意見對於企業掛靠、代開等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的虛開行為不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論處提供了權威支撐,為虛開類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實踐指明瞭方向。許多司法機關也開始認識到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虛開案件不應定性為虛開犯罪,因此開始調整偵查方向和指控邏輯,甚至有些地方的司法機關直接將該類案件化為行政案件交由稅務機關進行稅務處理,以確保刑法的正確適用及罪責刑的統一。

但是需要看到的是,在一些地方尤其是江蘇、浙江、湖北等地,由於此類案件所涉稅法具體問題的專業性極高及有效辯護不足等原因,司法機關仍然無法轉變錯誤觀念,存在只查行為不看目的、只查局部交易不看整體、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界限不清等錯誤認識,有些還作為大案要案進行處理,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過度適用強制措施,這不僅對涉案企業的持續健康生產經營是災難性打擊,所衍生出來的社會問題更是難以預計,而且還突破了司法公正的底線。因此,華稅律師認為,這些案件中的當事人應當通過專業稅務律師與司法機關積極溝通,推動司法機關積極借鑑其他地區已有的正確處理和做法,尤其是本文披露的案件。在案件偵辦時迴歸交易的本來面目,更加重視查實交易鏈條中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而不能恣意割斷鏈條導致無法查實貨物來源,應從徵稅原理角度把握廢舊物資購銷交易中增值稅稅款的損失與否問題,對已啟動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定性上從刑事犯罪向行政違法或者無罪轉變,糾正過去對該類案件的一系列錯誤認識,以準確的對國家稅款作出刑法保護,並同時讓涉案人員承擔公平合法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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