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出資購買妹妹單位福利房,房本為妹妹名字,嫂子爭房有理嗎?

妹妹單位照顧職工優惠出售福利房,哥哥出資購買作為婚房,並在婚後攜妻子入住,而房本為妹妹名字。後哥哥不幸離世,嫂子與妹妹都認為房子應歸自己。這剪不斷理還亂的糾紛,最終法院會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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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套福利房 姑嫂起糾紛

2017年9月的一天,雲南省昆明市的吳曉雯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一紙傳票,原來竟是自己的嫂子楊瑩將自己告上了法庭。

事情要從遙遠的二十年前開始說起。

時間回到1998年,吳曉雯所在工作單位照顧職工優惠出售福利房,要求為本單位職工可享有優惠購買資格。

1998年2月16日,當時還未婚的吳曉雯與其單位簽訂了購房申請。1999年8月9日,吳曉雯取得了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發票,載明,購房人吳曉雯,總價款27778.17元。1999年11月3日,相關部門填發了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涉案房屋所有權人為吳曉雯,共有人欄空白,系房改出售的成本價房,總房款3472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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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在1999年底,經吳曉雯同意,哥哥吳曉峰與當時還是女友的楊瑩入住了該房屋,後二人於2000年11月1日登記結婚,而該房屋至今產生的物業水電等所有費用均由二人支付。2016年10月9日,吳曉峰不幸去世,此後該房屋便一直由楊瑩管理使用。

原本清晰的事件,內裡卻還另有隱情。原來該房屋雖說是在妹妹吳曉雯名下,但哥哥吳曉峰卻出資支付過房款。因此楊瑩認為該房屋應是自己與丈夫吳曉峰的財產,要求將房屋過戶給自己,然而吳曉雯卻認為該房屋只是自己借給哥哥嫂子使用。

告上法庭 雙方各執一詞

2017年9月,楊瑩見與吳曉雯多次協商均無果,便將吳曉雯及其丈夫告上了法庭,並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訴爭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並判令吳曉雯夫婦將訴爭房屋及時協助過戶到自己名下;2.訴訟費由吳曉雯夫婦承擔。

審理過程中,楊瑩提出,當初自己與丈夫吳曉峰沒有婚房,想買吳曉雯單位福利房又沒有資格,於是基於對吳曉雯的信任,由自己與吳曉峰出全額購房款4萬元(包括房款3萬多元和稅費過戶費等),以吳曉雯的名義購買了房屋。購房時吳曉雯夫婦承諾,所購房屋能上市交易時就及時過戶到吳曉峰名下。購房至今,房屋登記權利人雖為吳曉雯,但實際所有權人為自己,且實際佔用、使用人均為自己與丈夫吳曉峰,物業、水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自己與丈夫所繳納,根本不存在吳曉雯稱無償借用之說。

而吳曉雯則稱,自己1998年2月16日就提出購房申請了,1999年11月3日取得了房本,而楊瑩與吳曉峰是2000年11月1日才領取的結婚證,結婚時間遠遠晚於購房時間,不存在因無婚房而以自己名義購房一說;楊瑩提出我們夫妻二人承諾過戶的事,但在當初申請購房時,購房申請上自己還是未婚,何來的購房時我們夫妻二人對過戶的承諾。楊瑩與吳曉峰結婚時自己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該房屋系自己所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其次自己和丈夫從未收到過楊瑩的任何購房款,楊瑩與我們夫妻二人並未書面約定4萬元購買涉案房屋,也未書面承諾上市交易時過戶到吳曉峰名下;再次楊瑩在使用涉案房屋並不代表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

證人證據輪番上場

訴訟中,楊瑩申請兩位證人出庭。

證人鄭某陳述曾聽楊瑩說拿4萬元給吳曉峰,讓其交給吳曉雯交房款,後聽吳曉峰說錢已交給吳曉雯了。

證人韓某陳述在病房裡曾聽楊瑩說房款4萬元,吳曉峰嗯了一聲。

法院認為,證人的陳述都是聽說,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依法不予採信。

除找來證人之外,楊瑩還提供了兩份電話錄音作為證據,用以證明丈夫吳曉峰曾支付房款。

吳曉雯則申請對該錄音進行鑑定,後由司法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經鑑定,該送的兩份音頻文件均為原始音頻文件,未經過剪輯處理,是真實、完整的材料。

法院對該鑑定意見書依法予以採信,並認為根據兩份通話錄音,可以看出吳永昆支付過房款,但不確定付房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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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該案系所有權確認糾紛案,根據該案審理查明確認的事實,涉案房屋系吳曉雯單位的房改房,依據楊瑩提供的通話錄音,吳曉雯認可吳曉峰支付過房款,吳曉雯所持的購房發票是1999年8月9日開具的,楊瑩與吳曉峰於2000年11月1日登記結婚,楊瑩無證據證明該房款屬於其與吳曉峰共同支付,也無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屬於其與吳曉峰共同所有,故對楊瑩訴請確認訴爭房屋所有權歸楊瑩所有,並判令吳曉雯夫婦將訴爭房屋及時協助過戶至楊瑩名下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駁回楊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楊瑩負擔,鑑定費5000元,由吳曉雯夫婦負擔。

該案中,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仍無法完全還原當初購房時的事實真相,究竟是出於哥哥對妹妹的信任借名買房,還是妹妹買房後出借給哥哥嫂子居住,而法院最終只能以房本確定房屋所屬。

而現如今,在各種限購政策之下,一些想要買房卻沒有資格的朋友,可能會想到借名買房之策,然而此舉的風險不言而喻。在法院的實際判例中,借名買房的實際出資人多數會敗訴。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也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最後,小編在此提醒大家:借名有風險,購房需謹慎!

(案件來源: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判決的真實案件。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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