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利被侵犯,律師教你怎樣維權!

【案情簡介】

秉善拆遷團隊最近代理的一個案件中,委託人反映某區人民政府發佈徵收公告,隨後又向各個被徵收人發佈了徵收決定,在補償方案中按照規定給委託人提供了兩種補償方式,一種是貨幣賠償,一種是產權調換,表面看起來政府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實際情況是,委託人的房屋位於市中心黃金地段,位置優越,交通便利,但政府給委託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卻位於較為偏遠的地區,且交通不便,人流罕至。委託人不服,遂聽取了律師的意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政府作出的徵收決定。

以案說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利被侵犯,律師教你怎樣維權!

秉善律師團隊接到案件後,認定政府侵犯了委託人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於是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為被徵收人維權。庭審中,謝律師據理力爭,利用紮實的專業知識將對方政府一一駁回,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徵收人與政府達成調解意願,最終得到了雙方共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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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其實在實踐中,這種情況在徵收過程中尤為常見。有些拆遷方甚至只允許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領取“購房券”,卻以各種理由不安排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安排了房屋產權調換,但沒有就近地段、改建地段回遷而全是幾十公里之外的外遷;以安置房是現房為由拒絕向營業性用房的所有權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用……這些情形均可能導致被徵收人的補償方式選擇權受到減損,明著是能選實則是沒的選。這樣的做法屬於變相剝奪被徵收人補償方式選擇權,嚴重侵犯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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