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消失讓申請人自己去找,這不是在為難申請人嗎?

老賴消失讓申請人自己去找,這不是在為難申請人嗎?

這篇文章不說別的,就說找人這個事情,執行法官讓我們自己去找人,我們怎麼找。這樣說的執行法官,只有兩個理由可以理解。

第一、一天案子太多,人找不過來了,管不到這麼多了,打個電話給被執行人,人家不接電話就說傳喚不到。你有本事你自己找,找到了他們抓現成的。

第二、被執行人與執行法官就是一夥的,直接就說找不到人,你也沒有辦法,實際他們根本就沒有去找。你如果找到人了,他們可以選擇不接電話,也可以慢慢的開車來。等他們到的時候被執行人已經跑了。

假如我們自己去找,那麼問題來了,首先很多申請人都有正事要做,就算去找也是要不要去找一次,哪有這麼巧的事情走去就找到了,除非有可靠消息來源。

其實被執行人多半晚上都在家裡面,我們直接去他的家,人少可能面臨被關門打狗的結果,最後說你先動手,吃啞巴虧,就算不關門打狗他們家人也可以把被執行人喊起走了。等執行法官來的時候,也抓不到人。如果人多去又是違法,人少去又把他們沒有辦法,人家還可以選擇不見你。

可能很多人又說不讓她知道就不行了,那我們又說跟蹤。被執行人是移動的,長時間跟蹤很有可能被發現,等執行法官來的時候可能早就跑了了。如果你一個人直接去拉住他,一是你可能打不贏他,二是人家要跑怕你可能按不住他,三是外一你把別人整到了,你又要負責。

假如多叫幾個人去,朋友幫你一天可能行,天天喊朋友幫忙,人家不工作嗎?人家哪有這麼多時間陪你,除非你有消息來源,知道他在那裡,在叫人去按住他,這樣他就跑不掉了!

所以說讓我們自己去找人,我們是根本不好找,除非有消息來源,要不就天天守門口。不管怎麼說讓申請人去找被執行人都說不過去,主要是找到之後可不可以直接打死,可以我們申請人就自己去找。不然我們花這麼大的精力去找到被執行人了又能怎樣,拘留15天以下又放回去,有何意義。這樣做的法官其實就是在為難你。有兩種暗示的意思,第一是妥協被執行人的要求,第二叫你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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