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辦理殘疾人證將被追責

《實施細則》明確核發殘疾人證程序,首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

《實施細則》規定,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註銷;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註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並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註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註銷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在殘疾人證核發與管理中,有殘疾評定弄虛作假,違規辦理殘疾人證,刁難殘疾人、故意拖延辦理,洩露殘疾人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之一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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