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西十誡之第八誡:為什麼不可以偷竊別人的東西?偷竊反應出什麼

不可偷盜。(出埃及記廿15)

摩西十誡之第八誡:為什麼不可以偷竊別人的東西?偷竊反應出什麼


一、什麼是偷盜?

  在辭典中“偷”有近138種的同義詞;在人們社會行為中有近1001種形式的“偷”。聖經記載歷史事件,有許多實例之外(在此省略),還有一些例子,在意義上也構成了“偷”:

  ●欺騙顧客:阿摩司書八5“賣出用小升鬥,收銀用大戥子,用詭詐的天平欺哄人。”

  ●欺騙僱主:提多書二9—10“勸僕人......不可私拿東西;要顯為忠誠,以致凡事尊榮我們救主神的道。”

  ●歌羅西書三23“無論做什麼,都要從心裡做,像是給主做的,不是給人做的。”

  ●延遲付款:利未記十九13“不可欺壓你的鄰舍,也不可搶奪他的物。僱工人的工價,不可在你那裡過夜,留到早晨。”

  雅各書五4“工人給你們收割莊稼,你們虧欠他們的工錢,這工錢有聲音呼叫,並且那收割之人的冤聲已經入了萬軍之主的耳了。”

  ●借貸不還:詩篇卅七21“惡人借貸而不償還;義人卻恩待人,並且施捨。”

  ●逃漏稅款:羅馬書十三6—7“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當懼怕的,懼怕他;當恭敬的,恭敬他。”

  ●仗勢訛詐:路加福音十九8“撒該站著對主說:‘主啊,......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

  其它一些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假公濟私、挪用公物、版權侵犯、作弊抄襲、扣押薪資、乘車逃票、佔人便宜、侵犯地界、放高利貸、偷工減料、貪汙取利、抬高售價......等。從聖經啟示的意義而言:以任何形式在經濟上控制他人,或在經濟上欺負他人,就是“偷”(如舊約所定規的禧年的意義)。我們必須承認:今天人們對於什麼樣的行為,是構成“偷”的涵義,越來越模糊了!

  ●未納十一:瑪拉基書三8“人豈可奪取神之物呢?你們竟奪取我的供物。你們卻說:‘我們在何事上奪取你的供物呢?'就是你們在當納的十分之一和當獻的供物上。”

  從聖經的啟示意義而言:今天任何我所擁有的所有權,嚴格地說是屬於上帝的,(詩篇廿四1“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是上帝暫時委託我們管理的,我們是受託的管家,若讀路加福音第十二章16—21節有關無知的財主的比喻就能明白。因此從這個意義而言:“偷”的行為不單是拿走別人的財物,也是得罪上帝的。

  若再廣義的說:“偷”不單指奪取財物,也可指奪取自由、尊嚴、機會,因為那是上帝在祂的公義裡所賦予人們的。

  以賽亞書十1—3“禍哉!那些設立不義之律例的和記錄奸詐之判語的,為要屈枉窮乏人,奪去我民中困苦人的理,以寡婦當作擄物,以孤兒當作掠物。到降罰的日子,有災禍從遠方臨到,那時,你們怎樣行呢?你們向誰逃奔求救呢?你們的榮耀(或譯:財寶)存留何處呢?”

  耶穌基督的話:

  “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馬太福音廿二21)

摩西十誡之第八誡:為什麼不可以偷竊別人的東西?偷竊反應出什麼

為什麼有第八誡?

  1. 上帝觀看我的一切:

  約伯記卅四21—22“神注目觀看人的道路,看明人的腳步。沒有黑暗、陰翳能給作孽的藏身。”

  ●人們會“偷”的一個心態:以為“神不知,鬼不覺。”

  箴言廿7“行為純正的義人,他的子孫是有福的!”

  ●對兒女而言,他們最大的遺產就是有誠實的父母!

  馬太福音五16“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

  2. 誠信與否影響一生:

  誠信是在一個人的人際關係中撒下好的種子;相對的,不誠信是對自己人格的傷害。在行為模式裡,“偷”的人,就會說“謊”。

  箴言廿一6“用詭詐之舌求財的,就是自己取死;所得之財乃是吹來吹去的浮雲。”

  箴言十五27“貪戀財利的,擾害己家;恨惡賄賂的,必得存活。”

  箴言十2“不義之財毫無益處;惟有公義能救人脫離死亡。”

  曾有一項對美國五十家最賺錢公司的調查,得出一個共通點就是:“不欺騙顧客!”

  箴言廿八20“誠實人必多得福;想要急速發財的,不免受罰。”

  箴言十九1“行為純正的貧窮人,勝過乖謬愚妄的富足人。”

  路加福音十六11“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

  ●偷盜會破壞人與人彼此的關係,偷的人自己也得不到好處。

  箴言九17—18“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人卻不知有陰魂在他那裡;他的客在陰間的深處。”

  3. 上帝厭惡不勞而獲:

  偷竊的行為等於是取走了他人的勞動所得,製造了天地間的不公平!

  Unfair! 上帝的原則是公平!正如人們說:“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Better to beg than steal, but better to work than beg.

  乞討好過偷竊;但工作好過乞討。(俄羅斯名言)

  帖撒羅尼迦後書三12“我們靠主耶穌基督吩咐、勸戒這樣的人,要安靜做工,吃自己的飯。”

  撒迦利亞書五3“這是發出行在遍地上的咒詛。凡偷竊的必按捲上這面的話除滅;......”

  4. 上帝厭惡奪取窮人:

  “有”與“沒有”之間:人們常注意“沒有”的偷走那“有”的;但是在上帝的公平裡,祂厭惡那“有”的欺負那“沒有”的!這也是unfair!

  申命記廿四14—15“困苦窮乏的僱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裡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摩西十誡之第八誡:為什麼不可以偷竊別人的東西?偷竊反應出什麼


如何積極應用第八誡?

  1. 以賠償清除良心的虧欠——此乃得救之道。

  路加福音十九8“撒該站著對主說:‘主啊,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

  古今中外的教會復興歷史中,復興的影響帶出許多賠償行動的悔改。

  如:1920年代在北愛爾蘭的W. P. Nicholson佈道的見證及1930年代中國的宋尚節帶出的復興,都有賠償行動的見證。

  2. 以親手勞力得誠信致富——此乃根本之道。

  以弗所書四28“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做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

  3. 以敬虔和知足面對財物——此乃冶心之道。

  馬太福音十五19“因為從心裡發出來的,有惡念、兇殺、姦淫、苟合、偷盜、妄證、謗讟。”

  留意耶穌基督指出在第六到第十誡的問題是“從心裡發出的”!因此對神敬虔、對物知足是心裡的功課。有一位智者如此禱告:

  箴言卅7—9“我求你兩件事,在我未死之先,不要不賜給我:求你使虛假和謊言遠離我;使我也不貧窮也不富足;賜給我需用的飲食,恐怕我飽足不認你,說:耶和華是誰呢?又恐怕我貧窮就偷竊,以致褻瀆我神的名。”

  4. 以十一表達感恩的信心——此乃蒙福之道。

  十一奉獻是神惟一給人們來試試祂信實與否的應許。十一奉獻不單我們蒙福,神的家——教會也因此有糧,可以供應世人的需要;相對的若我們不履行十一奉獻,不單是我們偷竊神,神的工作也因此受攔阻。

  瑪拉基書三10“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要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倉庫,使我家有糧,以此試試我,是否為你們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你們,甚至無處可容。'”

摩西十誡之第八誡:為什麼不可以偷竊別人的東西?偷竊反應出什麼

應用與實踐

  一.無債一身輕!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為你對人對神所欠心中良知的債,付清了!向主獻上感恩!

  二.在這條誡命下,你需要在恩典的基礎上,接受光照:有沒有當還給人的任何財或物?不要延遲!有沒有當納給神的奉獻?不要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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