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一村民強行索取過路費被判刑

日前,郎溪縣人民法院及時審結一起敲詐勒索案。被告人張某因攔阻居住地附近企業運輸車輛強索過路費,被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判刑 | 郎溪一村民強行索取過路費被判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現年54歲,系本縣凌笪鄉方里村村民。張某所在的方里村有兩家礦業公司,分別是郎溪縣振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郎溪縣安鑫礦業有限公司,上述兩家企業開採的礦產品需要通過張某居所附近的“古水路”運至縣外。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的產品及時快捷地運出,2015年1月6日,安鑫礦業有限公司和振達礦業有限公司自籌資金按照鄉村道路標準對古水路改建。改建前,兩公司經凌笪鄉政府同意後與凌笪鄉方里村委會簽訂了土地及青苗補償費補償協議。在修建“古水路”時,張某無理阻礙工程施工。

2015年2月11日,郎溪縣公安局對其行政拘留七日。自2017年3月起,張某在“古水路”強行堵攔安鑫公司運輸車輛通行,以其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影響子女上學、對其造成了精神損失等為由,向安鑫公司索要過路費6萬元。安鑫公司為維持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迫不得已支付給張某2萬元。2017年12月3日凌晨、2018年7月14日晚,張某又分別採取同樣的方式,在“古水路”強行堵攔安鑫公司車輛,向安鑫公司索要6萬元,但未能得逞。2018年8月16日,張某接到凌笪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通過其女兒向安鑫公司退賠2萬元,並取得安鑫公司書面諒解。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要挾的方法,強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張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的家人退賠了安鑫公司的經濟損失,取得了安鑫公司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上訴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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