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採礦案

郎溪縣人民法院對朱某宏、孫某紅、錢某亮、張某兵非法採礦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採礦罪,判處朱某宏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處其餘被告人一至兩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八千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間,被告人朱某宏、孫某紅(二人系夫妻關係)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僱傭被告人錢某亮、張某兵等人為其提供勞務,在郎溪縣新發鎮莊沿村百車口段的郎川河河道內非法開採建築用砂5670噸。經物價部門認定,該建築用砂價格為100元/噸,朱某宏等人非法開採的建築用砂價格共計567000元。在朱某宏等人非法採砂期間,郎溪縣水務局多次巡查並責令停止開採,但朱某宏不聽勸阻、繼續開採,直至8月28日案發。

  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宏、孫某紅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砂許可證擅自開採河砂,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錢某亮、張某兵為獲取高額固定工資,明知被告人朱某宏、孫某紅未取得采砂許可證,仍為被告人朱某宏、孫某紅提供勞務,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被告人朱某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某紅、錢某亮、張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據悉,該案公開開庭之際,郎溪法院邀請社會各界群眾50餘人現場旁聽庭審,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進行網絡直播,主動聯繫縣融媒體中心記者對庭審進行全程攝錄,用以製作紀實性法治電視節目,推進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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