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難言之隱還與人發生關係 該當何罪

因為疫情,很多相戀的男女被隔離在家中,想得到想不到的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前兩天小編看到一位女性博主的微博,稱她發現自己被男友傳染了難言之隱,這徹底改變了她的生活。的確,在我們的生活中,總有那樣一些人,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等性病,甚至是艾滋病,還依然不設防的與伴侶發生關係,這種人除了應該遭到道德的譴責外,還應該得到更嚴厲的處罰。

患有難言之隱還與人發生關係 該當何罪

對於梅毒等疾病,我國《刑法》中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行為,犯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條規定中有兩個關鍵詞“賣淫、嫖娼”,也就是說,只有存在性交易才能構成此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同性之間也就是“男男”“女女”之間也可能構成此罪。傳播性病罪屬於行為犯,只要明知自己患有或者可能患病,還與人進行性交易,無論是否導致他人被傳染,都構成此罪。

然而,如果不存在性交易是否就不犯罪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如果患有難言之隱還猥褻他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而且屬於情節惡劣、會被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強姦他人屬於情節嚴重,對應的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無期甚至死刑。

但是更多時候,一些患有難言之隱的人,卻隱瞞了自己的病史,依然與他人發生關係,對於這種行為《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不能說就無藥可治。

患有難言之隱還與人發生關係 該當何罪

艾滋病從現代醫學的角度來說屬於絕症,作為通過性行為能夠傳染的一種疾病,艾滋病患者同樣適用於“傳染性病罪”、“強制猥褻罪”、“強姦罪”等規定。考慮到一旦感染艾滋病後果嚴重,關於艾滋病的定罪處罰,曾經引起過爭論,那就是患者與人自願發生性行為,注意不是賣淫嫖娼,而是自願的是否構罪。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艾滋病是不治之症,一旦被害者被傳染則無疑被剝奪了繼續生存的權利,因此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人主觀上殺人的目的是很明顯的。即使不是出於直接故意,放任他人被傳染上艾滋病最終死亡的心態也是很顯然的,這樣也就具有了間接殺人的故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理由是人體感染上艾滋病病毒後,可能會因為其他疾病死亡。而且因為艾滋病發病時間漫長,可能隨著科技的進步被治癒,也可能一直不死直到自然死亡,也就是老死。所以感染艾滋病病毒,雖然意味著身體健康遭受嚴重威脅,但不能確定一定就死亡,應該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採取了第二種觀點,那就是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或者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導致對方被感染,屬於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中的重傷情形,涉嫌的是故意傷害罪。有了這條規定,那些感染了艾滋病毒還與人發生關係的人,有了刑事處罰的規定。當然對於這條規定,有個例外的情節,那就是這個感染者,如果告知了對方,對方還同意和他(她)發生關係,導致被感染的,應該不屬於故意傷害罪。

患有難言之隱還與人發生關係 該當何罪

比照艾滋病的規定,如果患有梅毒、淋病造成他人被感染,而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應該已經超越了民事侵權的行為,也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當然,這裡也說的是也可能,畢竟現在實踐中沒有這樣的案例,不過從法理的角度是能說得通的。

另外如果患有艾滋病,為了報復社會,通過針扎等方式傳染他人的,可能涉嫌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傷害罪。還有一個比較有趣的知識點,那就是用艾滋病相威脅,搶劫他人的財物,屬於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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