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註銷,要債應找誰?起訴股東如果不這樣主張,打官司也會輸

公司被註銷,要債應找誰?起訴股東如果不這樣主張,打官司也會輸

基於簡化行政手續的考慮,現在工商部門對於公司的註銷採取寬鬆態度。

即只要股東同意註銷,並在工商部門就債權債務問題作出承諾,原則上均可以實現公司的快速簡易註銷。

但這樣做的遺留問題便是,股東惡意隱瞞存在債務,導致債權人無法向公司主張權利。實踐中,債權人只能找公司的股東負責。但起訴公司的股東,怎麼做才能得到支持?


01

某銀行向A公司發放貸款,並由B公司進行了連帶擔保。後因為A公司未能正常還款,銀行便去法院起訴。

銀行此時才發現,B公司已經註銷。無奈,銀行只得起訴了B公司的兩個股東甲和乙。

訴訟請求是:要求甲和乙對A公司拖欠銀行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甲和乙在註銷B公司的過程中,隱瞞債務,存在過錯,應對B公司的債務負責。但該種過錯是侵權責任,而不是合同違約責任,所以銀行的請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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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關係發生了變化,不能再按照原先的法律關係來決定案件的爭議了。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因為甲和乙犯了錯,錯誤地註銷了B公司。現在B公司已經死了,不可能再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了。

但是因為是甲和乙的錯誤,所以得由甲和乙來負責,那麼要怎麼負責呢?應該怎麼打官司,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呢?


02

李某經營一家機械公司,出售給紅色公司一批貴重設備,價值千萬元。

貨款還沒有收齊全,紅色公司便被註銷了。在諮詢了律師之後,李某以公司名義起訴了紅色公司的兩個股東,要求兩個股東對紅色公司拖欠自己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即向自己賠償。

法院認為,紅色公司的股東註銷公司存有過錯,侵害了李某合法債權人的利益,故判決股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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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過錯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公司的股東需要對債權人進行賠償。這是目前法院最主流的觀點

該種判決最為多見。公司的股東因為過錯註銷公司,導致債權人無法及時主張原有權利的,股東需要對債權人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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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基礎由合同之債轉變為侵權之債了,所以只能要求賠償

對於債權人而言,一旦發現欠債的公司被註銷了,應該立即將該公司的全部股東起訴至人民法院。

而在訴訟請求的選擇上,一定要是要求股東對自己進行賠償,否則,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03

雖然法院給出了具體的路徑指引,即轉而走侵權糾紛的道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實際上,要求股東向自己進行賠償,對於債權人而言,不光需要舉證債權本身的真實合法,還需要舉證證明股東的過錯行為,等於是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試想一下,股東犯了錯,惡意註銷了公司,卻要權益受到侵害的債權人去舉證證明,是不是不太公平?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而言,是不是可以考慮,將股東的侵權責任與原公司的合同責任競合?

即,債權人依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打官司,法院只要審理查明債權真實存在,判決由股東代為承擔債務即可。

總不能因為一些人的惡意註銷,讓債權人加重證明責任,也讓法院又得多審理一項爭議事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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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應該是相對的。債權人因為股東的過錯,而要多負擔打官司的成本,對於債權人本就不公平

舉例而言。一公司拖欠二公司100萬元貨款,小李和小王兩個股東將一公司註銷了。二公司按照現在法院做法,得起訴要求小李和小王賠償自己的損失100萬,證據除了貨款,還得有小李和小王註銷公司的過錯。

如果,二公司直接起訴小李和小王,要求二人支付自己貨款100萬,是不是會更方便?

當然,如果是非金錢債務的訴訟請求,那麼該走賠償的路子還是要走的。

打官司,本來就應當儘量簡化步驟。過於糾結法律本身的邏輯,只會讓老百姓越來越看不懂。實惠、簡單、容易操作,才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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