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陽:案管部門監督糾正二件不起訴案件涉案財物處理不當問題

近日,安康紫陽縣院案管部門在法律文書用印審核過程中,發現二案《不起訴決定書》對涉案財物處理不當:案件中扣押的財物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此前,按照2012年版《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一十條、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對不起訴案件中有涉案財物的,承辦人一般決定由偵查機關處理。2019年12月30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正式施行,對上述兩條作出了修改,形成第三百七十四條、三百七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因此,承辦檢察官對於需要返還被不起訴人扣押的財物,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製作解除扣押決定書。而不是在不起訴決定書中寫明,扣押在案的財物由公安機關處理。案管部門及時將上述文書退回承辦檢察官,建議其修改不起訴決定書,並製作解除扣押決定書,該意見被承辦人採納,並表示感謝提醒,今後將在工作中加強學習、規範辦案。

多年來,該院案管部門注重自身素質提升,加強監督能力建設,把好法律文書出口關,為本院案件辦理規範化、精品化建設不斷“添磚加瓦”,獲得了上級院和本院領導、同志們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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