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馬列主義 法律(law)

我的馬列主義 法律(law)

馬克思主義常被看作同激進的革命社會主義和無政府主義一樣,對法律抱有強烈的敵意,認為法律保護了財產、社會不平等和階級統治,並認為在一個真正的人類合作的社會中,對法律的需要也就消失了。儘管馬克思在大學一開始就是學習法律的,但他很快就對這門學科失去了興趣,對法的理論、法的歷史或法律在社會中的地位問題沒作過任何系統的和持久的著述。在青年時代,他是一名左派青年黑格爾者和激進民主主義者(1842-1843),他贊成激進的黑格爾派的觀點,認為“真正的”法律就是自由的系統化,是同人類活動“普遍”一致的內在規範的系統化。因此,它決不能作為一種高壓統治的形式,從外部同人類相對立,試圖把人類當作衣物一樣加以限定。1844-1847年主要是在對以私有制為基礎的社會進行哲學批判的過程中,馬克思贊成這樣的觀點,即認為實際的、現存的法律是一種異化的形式,它把法的主體、法的責任、法的權力從具體的人類存在和社會現實中抽象出來,宣佈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和政治平等的同時,實際上卻在容忍並促進了經濟、宗教和社會的奴役,使市民社會中作為法的主體的人和作為政治市民的人同經濟人分離開來。1845年以後,由於馬克思唯物史觀的公佈和制定,馬克思闡述了法律本質上是一種附帶現象,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它反映了統治階級的觀點、需要和利益,而這些東西則產生於構成社會發展的經濟基礎的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發展。

馬克思認為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形式這一成熟觀點,可以同他早期的兩種觀點調和在一起,事實上是把它們納入其中了。在對法律的異化形式的批判中,他把法律看作是一種抽象的概念體系,而在對法律作為階級統治的形式的批判中,則把法律看作是一整套由國家認可的命令,特別是恩格斯更是這樣認為。所有這三種觀點得出的結論就是,在人類真正的無異化的共產主義社會中,法律不再是一種同個人相對立的外在的強制力量。在《哥達綱領批判》(1875)中,馬克思對革命以後的兩個階段作了區分:一個是,資產階級習俗還沒有消失,“資產階級權力(法律)的狹隘限界”還不可能改變,每個人按照他的能力進行勞動,按照他的貢獻取得報酬的階段;另一個是,每個人按照他的能力作出貢獻,按照他的需要獲得報酬的這一最終階段。恩格斯聲言,在這一最終階段,當私有制和階級分裂已經消失時,國家和法律將消亡,因為這兩者作為階級統治的裝置已失去存在的理由。

許多對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觀點所作的馬克思主義和非馬克思主義的討論,都集中在有關唯物史觀的比較一般的問題上,諸如法律和一般的上層建築、經濟基礎之間的關係是否可以從因果關係上或職能上加以理解,這種因果關係是否如恩格斯認為的應該考慮到上層建築對基礎的有限制的反作用(雙重決定論),在社會中是否存在著相對獨立的結構,法律是否就是這樣一種結構。批評者認為法律能決定經濟生產的特點,並斷言法的概念和法的現實(如所有制)都是馬克思生產關係定義本身的組成部分,因此它們不可能再由生產關係來決定。捍衛者則試圖證明,馬克思使用“佔有”和“所有制”這樣的用語指的是作為法律的基礎的事實,即使按決定論的觀點,也仍然留下了這樣的難題,即為什麼有必要通過法律來保障在沒有法律的時候已經獲得和確定的權力呢?最近幾年,一些馬克思主義著述者,特別是蘇聯和蘇聯集團國家中的著述者,把法律當作一種物質力量,當作是不管什麼社會都必然存在的某種形式,具有以階級為基礎的因素和具有影響著人類社會一般條件和需要的因素。

只有兩位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家即卡爾·倫納和葉·布·帕舒坎尼斯(1891-1937),在非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家中引起興趣和得到尊敬。倫納反對法律是附帶現象的觀點,堅持認為法的概念是對生產方式描述的組成部分;他集中論述了貫穿於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中的法的概念所具有的連續性和相對確定性。他證明法的規範是中性的和相對穩定的,是以在一系列社會中都能發現的人的關係和活動為基礎的。但是,這類規範要以不同的方式同各種法律機構和法律制度結合在一起,根據它們在其中發揮職能的生產方式的性質,完成不同的社會職能。在一定意義上,不管是在什麼社會中,財產規範必然指明誰應該對什麼負責,這種規範在社會職能上正經歷著根本的轉變,這是資產階級社會的發展摧毀了原先以戶為單位的那種私有制的特點,並賦予它們以公共的和社會的特點的結果。相反,葉·布·帕舒坎尼斯則從根本上把法律看作是一種商業化的現象,這種現象在資產階級社會達到了最高點。在他看來,法律是以抽象的個人、法律當事人的平等和均等為基礎的。它是在個人和法的替代物之間的契約模式上,看待所有的合法機構,其中包括家庭、刑法和國家。因此,法律在本質上不同於行政管理,後者強調的是責任,而不是權利;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所強調的則是從屬於共同的利益而不從屬於形式上的平等,從屬於社會技術規範而不從屬於個人,從屬於目的一致性而不從屬於利益的對抗。而在充分發達的社會主義條件下,政策和計劃將代替法律。

現在,在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政黨統治的國家中,法學思想在發展中跟西方激進主義的觀點發生根本的矛盾,後者日益強調法律的階級本質,並且相信法律可以被自願的、非正規的和參與制的程序所取代。蘇維埃官方理論長期以來都把法律定義為由國家認可的規範總體,這些規範保證了有關生產方式的基礎和性質,因此它有利於統治階級。但是,赫魯曉夫則聲言,在蘇聯,無產階級專政已經結束,現在已經是全民國家的蘇聯,隨之而來的是不斷地提高社會主義社會在管理上的、教育上的、意識形態上的法律的重要性。據說這是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穩定和可預測性,這是為了組織生產和保護個人及其權利。法律現在被看作是在社會所有制的條件下,指導社會的規則、必然性、公平的和有效的手段。象國家一樣,法律被說成人類事務中的一種本質要素,在階級社會的階級利益中它被佔有和扭曲;但在階級消失時,法律並不會消亡,它還是社會中的一種非階級的本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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