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離婚協議把房子過戶,法院判登記機關承擔50%賠償責任


持假離婚協議把房子過戶,法院判登記機關承擔50%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本案離婚析產登記和房屋買賣轉移登記的根源均系案外人劉某提供虛假材料,加之作為登記機關的區不動產登記局沒有盡到慎重審查之義務所致。故雙方均具有過錯,法院確定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持假離婚協議把房子過戶,法院判登記機關承擔50%賠償責任

案號:(2019)鄂01行終590號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胡某與劉某曾是夫妻關係,雙方購買了武漢市某商品房一套,並於2014年9月分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由雙方按份共有(各佔50%)。2017年8月10日,劉某持登記日期為2016年6月13日的“離婚證”、落款時間為2016年6月13日的“離婚協議書(打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材料,單方向被告區不動產登記局申請將該房屋變更登記至其個人名下。上述“離婚協議書”第四條載明,涉案房屋一套歸劉某所有。被告區不動產登記局經審核,於當日將該房屋登記至劉某個人單獨所有,並頒發了不動產登記證書。

2017年8月11日,劉某全權委託案外人蹇某代辦涉案房屋貸款、出租、出售等事宜,委託期限三年,並於同年8月15日在武漢江天公證處對該委託書辦理公證。2018年4月2日,劉某在上海溺水死亡。

2018年4月16日,蹇某代表劉某與第三人周某簽訂買賣合同,將涉案房屋賣給周某。2018年4月17日,被告區不動產登記局根據第三人周某的申請及提交的買賣合同等材料將涉案房屋過戶到第三人周某名下。

根據原、被告的申請,本院對劉某申請涉案房屋變更登記時提交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的真偽進行了調查。經河南省息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確認,上述“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均不屬實,胡某與劉某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是2016年11月2日,雙方協議約定涉案房屋歸原告胡某和劉某1(系原告胡某和劉某之子)共同所有,還約定了債權債務保險等分割事項,原告胡某提交的離婚證(字號為L411528-2016-001366)、離婚協議書(手寫)真實有效。原、被告及第三人對本院上述調查結果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離婚析產登記和房屋買賣轉移登記的根源均系案外人劉某提供虛假材料,加之作為登記機關的區不動產登記局沒有盡到慎重審查之義務所致。因案外人劉某已故,原審判決以“申請人劉某在申請涉案房屋變更登記時提交了虛假材料,被告區不動產登記局未盡合理審慎職責錯誤進行登記,雙方均具有過錯,本院確定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本案當事人均同意按第三人周某提交的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認定涉案房屋價值,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故二原告訴請被告區不動產登記局賠償的數額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確認該變更登記行為違法並由區不動產登記局承擔5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妥。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對原審法院的解析予以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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