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忽悠闹离婚的妻子 海口这名男子花35元伪造印章“自制”判决书 结果……

检察官以案说法⑦ | 为忽悠闹离婚的妻子 海口这名男子花35元伪造印章“自制”判决书 结果……

检察官以案说法⑦ | 为忽悠闹离婚的妻子 海口这名男子花35元伪造印章“自制”判决书 结果……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李璇

检察官以案说法⑦ | 为忽悠闹离婚的妻子 海口这名男子花35元伪造印章“自制”判决书 结果……

当前,社会上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的现象仍然高发。其中,通过伪造印章骗取不法利益,是实施欺诈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

印章是单位组织身份的象征,是对外代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标记,也是能够证明和记录单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业务活动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还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都是一种犯罪行为。

由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七期《检察官以案说法》讲述海口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例,提醒大家注意印章是单位身份的证明,受法律的保护,绝不容许他人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既损害了它们的社会技能和公共信用,又是要担负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诚信做人,切莫触犯法律底线。

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海口一男子不同意妻子提出离婚要求,谎称自己已向法院起诉尚未向其支付工钱的承包方并胜诉,但工资尚未结算,并且伪造法院判决书,没料想妻子将判决书送去鉴定,这一鉴定竟发现判决书是伪造的。

近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对叶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对叶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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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案

聪明反被聪明误

海口男子花35元伪造印章炮制“判决书”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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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判决书敷衍妻子

今年42岁的叶某某,1978年9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文昌市人,居住海南省海口市。因发生家庭经济问题,妻子提出离婚,此后叶某某想到了一个应付妻子的“好主意”。

2018年03月中旬,叶某某因其妻子王某某误会其无正当工作游手好闲,无法给家庭提供经济来源,双方发生争吵后,王某某提出离婚。

为此,叶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在外工作但承包方不予支付工钱,因此与承包方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过民事审判,叶某某一方胜诉,但目前工资尚未结算为借口,欲解除王某某的误会。

王某某得知后,向叶某某提出要查看法院判决书的要求,叶某某表示答应,并通过网络上的“百度网”搜索一份法院判决书后,自行将判决书内容修改,伪造了一份“叶某某诉深圳市特艺达(集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文号:琼龙号:民第00431号)。

随后,叶某某拿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的一家打印机店打印该判决书,之后拿着该判决书到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底下花了35元人民币让制假证的人员在伪造的判决书上盖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印章(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印章为伪造印章)后,将伪造的判决书交给王某某。

2018年03月28日,王某某将叶某某提供的判决书拿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辨认真伪,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核实,叶某某提供的判决书系伪造所得。

妻子拿判决书到法院辨真伪

2018年3月23日下午,叶某某将女儿从学校接回家后就离开,女儿将一份“叶某某诉深圳市特艺达(集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交给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说这是叶某某让她转交的,当时王某某只看了几眼判决书,也没有在意。

后王某某多次和叶某某核对该判决书的真伪,叶某某还说如不相信真实性可到法院去核实。几天后,王某某想确定该判决书的真伪,便和弟媳一起拿着该判决书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咨询。

当时,法院工作人员看到该判决书后,经核实是伪造的,法院的工作人员就询问该判决书的来源,王某某说是其丈夫叶某某交给她的,法院的工作人员给王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录音。王某某离开法院后,打电话给叶某某质问该判决书的事情,叶某某没有解释。

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楼小额庭立案窗口上班的林某某核实,该判决书是伪造的,林某某认为判决书为假的依据是,该判决书的书写格式和正确书写格式不一样,案件编号书写方式和正确的书写方式不一样,判决书的抬头书写方式和正确的书写方式不一样,判决收落款时间内,审判员贺静芳已经辞职,书记员符策能已经退休。

南大桥下35元伪造印章

叶某某回忆道,他是通过百度网上搜索了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并将判决书的原告改成了他的名字,将被告方的名称随意编写了一个装修公司的名称,并将判决书的内容修改成他与装修公司的劳务纠纷的内容,并将判决胜诉的一方改成了自己。

“我不认识帮我伪造印章的女子,但是我记得她的样子,只要见到她我就能认出她。因为我知道南大桥下有人可以造假印章,所以我就直接到海口市美兰区南大桥靠近白坡里的路口的公交站处寻找。” 叶某某称。

来到南大桥下,就有一名妇女站在路边向叶某某打招呼,并问叶某某要不要办证,叶某某听了之后就知道该名妇女是办假证和假印章的,所以叶某某就让她伪造了一枚法院的印章。

当时,该名妇女向叶某某收取刻印公章的费用120元,但叶某某跟该妇女说他就用一次,是否可以少一点钱,然后该妇女就表示让叶某某使用一次印章,但印章不给他,费用是35元,叶某某表示同意,并向该妇女支付了35元,并使用伪造的法院公章盖在了叶某某伪造的民事判决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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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良:伪造印章非小事 情节严重判十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检察官王锦良表示,当前伪造国家机关假公文、假印章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从整体上讲是国家权威的外化表现形式,简单来讲就是代表国家权威的符号,就如同流通货币或有价证券一样,具有法律上、经济上的重要权威性,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从整体上损害了它们的社会技能和公共信用,破坏了国家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所应当发挥的作用。

检察官提醒: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莫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更不可伪造。

来源丨法制日报传媒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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