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二手車經銷企業稅收降幅高達75%

為促進汽車消費,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內容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徵收增值稅。

本公告所稱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註冊登記手續至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車輛,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出臺的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執行。

按照這個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的稅收降幅可達到75%。企業可以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0.5%

文件中提到了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規定,類似適用此規定的還有哪些事項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能否使用簡易的政策,主要的判斷依據就是看之前是否抵扣過進項稅額,如果政策規定不得抵扣且納稅人也未曾抵扣過進項稅額,比如說銷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增值稅轉型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或者是銷售2013年8月1日前購進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等等,則可以享受減按2%徵稅的規定,但如果當時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那就需要按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不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享受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自開或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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