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二手车经销企业税收降幅高达75%

为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内容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按照这个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的税收降幅可达到75%。企业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0.5%

文件中提到了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类似适用此规定的还有哪些事项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能否使用简易的政策,主要的判断依据就是看之前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政策规定不得抵扣且纳税人也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比如说销售的是2008年12月31日增值税转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或者是销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等,则可以享受减按2%征税的规定,但如果当时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那就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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