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70歲老人拿著借條要錢,卻敗訴?

王大爺和胡某系老朋友。1998年年初,胡某因開飯館向王大爺借款10000元。當初借款時約定按銀行保值利息計算利息,1999年底胡某給王大爺寫了個承諾條,承諾春節前還清。但時至今日,被告本息分文未付。王大爺現因年事已高,急需收回當初出借的本息,但胡某於2007年後就未與王大爺聯繫過,雙方失去聯繫。

民間借貸:70歲老人拿著借條要錢,卻敗訴?

法院經過多方聯繫,找到胡某,胡某辯稱:因本案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20年,法律不予保護,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是借款10000元的時間是1998年,距今已達21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最長20年的保護時效,應駁回;二、胡某承諾的還款時間應為1999年年底,這個時間也超過了3年的一般訴訟時效。

本案的審理焦點是胡某向王大爺借款10000元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筆者認為: 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訴訟時效,主要看自然人之間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借條寫明瞭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3年。如果自然人之間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另外,法院不會主動向當事人闡明訴訟時效問題,尊重當事人自己主張的民事權利。

最長訴訟時效的特點有四點:一是其適用範圍廣泛,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係;二是其時效期間是20年;三是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於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四是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當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法院最終駁回了王大爺的訴訟請求。

因王大爺對自己的債權在長達20年的時間內一直不向胡某主張權利,是對自己權利的怠於行使,其應對自己未及時主張的權利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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