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概念及职责

业主大会:是业主实行自治管理的自治组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四)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制定、修改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共有物业管理、使用、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监督实施;

(八)依法改建、重建共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

(九)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补贴及其标准;

(十)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前款其他事项需要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大会以及业主的监督。

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三)与业主大会选(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共有物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六)承担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工作;

(七)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物业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及印鉴,并建立相关档案;

(八)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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