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符冬(副處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汙案提起公訴

近日,常州高新區黨工委巡察組原組長符冬(副處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汙一案,由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符冬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符冬利用擔任黑牡丹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接、招標代理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巨大;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符冬利用擔任常州紡織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和常州市銀洋經濟發展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個人決定將單位公款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2011年,被告人符冬與他人相互勾結,利用時任常州市銀洋經濟發展公司總經理梅良誠(已另案判決)的職務便利,以壓低國有公司股權價格後進行轉讓的方式,侵吞國有資產,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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