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有支出必須取得發票才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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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是財稅處理證據鏈條中最重要的關鍵環節,能否及時取得發票是企業財稅風險的主要成因,但是實務中常常會出現企業支付了款項但是未取得發票的情況,那麼企業還能不能在稅前進行扣除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

也就是說,企業稅前扣除憑證並非只能是發票!只要取得合規的支出憑證,滿足稅前扣除條件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流程進行稅前扣除!

同時,我們知道,企業所得稅是按照年度計算繳納的。年末仍未取得當期發生費用的發票,當然是有問題的,但鑑於彙算清繳的最終截止時間是在次年度的5月底之前,因此稅法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於發票取得時間的最後時間也做了規定,要求必須在彙算清繳時補充提供有效憑證。如果彙算清繳時仍未取得發票,就必須在納稅申報表中進行調增,不得扣除。

簡單說來就是,企業所得稅不管是季度預繳還是年度彙算清繳,必須要有發票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支出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沒有,對不起,不得扣除!當然,這個憑證可以在年度彙算清繳前補上,但是如果因為憑證不合規,需要在接到稅務局通知的60日之內補齊,補不齊,對不起,不能扣除!當然,如果不是屬於第十五條規定的特殊情況,相應支出5年內也可以追補,進行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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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發票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樣並不是所有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都需要發票。

這一類無發票卻可以扣除的憑證來源於內部憑證

所謂的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發生業務支出時自行填寫的用於核算的會計憑證,比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為員工繳納的社保、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都屬於內部憑證沒有發票但可以用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所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不是都需要發票,有些業務即使沒有發票,但是隻要有支付流水單、對方的簽收證明等收款憑證,

如發生違約金、賠償金、拆遷補償費等取得合法憑據同樣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據實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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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改了,小額支出,200元以內也能入賬了。例如你請客戶到路邊吃一頓小龍蝦180,老闆這個白條收據給你,也可以入賬了。數量不能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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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總局發佈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文件,有明確羅列和指引如何獲取對應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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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個問題分二塊:企業內部支出不需要發票,如工資,其實也開不出發票;外部的則基本上以票作為扣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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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的,你看一下相關的文件規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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