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员工”背后的税收问题

事件概述

日前,位于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的一家企业在复工复产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及时落实人员信息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然而,在后续的人事资料核对过程中,意外情况却突然出现了——有20多名员工查无此人,竟“凭空消失”了。

这些凭空消失的员工,不仅直接影响到复产复工期间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更关键的是,经过初步核算,公司每月要为这些未计入花名册的“空气员工”支付8万元左右的薪资,而且这个状态可能已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昆山警方在接到企业报警后,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该企业的人事资料主要由一名徐姓员工负责。徐某平时虽然为人老实低调,但据知情者透露其日常开销很大,与工资收入明显不符。

  通过审查,徐某最终承认自己伪造花名册,并利用“空气员工”非法敛财的犯罪事实。根据其交代,生产车间的班组长王某正是她的同伙。王某到案后,仍试图抵赖,但警方随后在其宿舍内查获了10多张“空气员工”的工资卡。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王某不得不如实供述了非法敛财的犯罪事实。原来,早在在2017年,徐、王两人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虚构了两名员工,过了一段时间,两人顺利拿到了工资。眼见无人发现,两人的胆子越来越大,虚构的员工人数也越来越多。据目前警方掌握的线索,截至案发,两人已虚构了20多名“空气员工”,累计冒领工资款超过100万元。

案件及时侦破的同时,公安机关结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困难,及时落实追赃挽损工作,最终为企业追回了这100多万元的赃款,切实保障了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时期企业的正常运转。

  警方也提醒广大企业需及时落实相应的防范举措,以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消失的员工”背后的税收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核心,就是这些“空气员工”的工资薪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分析:

什么都是符合的,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但是,“人”是假的,这些“空气员工”的工资薪金,能不能税前扣除?

不能!!!

虚假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要对涉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新申报,补税,加收滞纳金。


延伸问题:

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是就不能税前扣除?

不一定!!!


案例

某央企在河北的公司(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工资制度无法保证员工及时拿到工资,就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先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自2008年到2013年,虚开发票1.4亿多元,支付开票方虚开发票款347万多元。

纳税人通过套取资金发放的工资,最终并没有超过按照工资制度应该发放的数额,但是以工资的名义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后,认为纳税人的行为构成偷税,对纳税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冀唐国税稽处[2017]101号),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742万多元。纳税人不服,向河北省国税局提起复议,河北国税局以《行政复议决定书》(冀国税复决字[2017]3号)维持唐山国税局决定。

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企业职工取得必要的、适当的工资收入既合法又合理。原告(纳税人)认为给职工支付的145422763.12元工资未违反本公司的工资制度,被告(税务局)否认原告支付145422763.12元工资的合理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该工资应认定为合理支出。应当指出,企业职工工资的合理性与工资资金的来源方式是否合法没有必然联系,原告虚开发票套取本企业资金,其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使用套取的资金给职工发放工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案争议的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是原告生产经营中客观存在的成本,被告根据该资金来源的违法性否定为职工支付工资的合理性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也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被告认定145422763.12元工资性支出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不能成立,以此为依据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提炼一下:

就是一个企业,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出来发工资,税务局认为是偷税,要求补税。

企业肯定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不服,打官司,

税务机关居然败诉了!!!

所以,从法律层面,有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是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发票,也不是法院判断业务实质的主要依据。


个人所得税:

1、这些“空气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退回?

2、这些“空气员工”,如果在其他地方有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虚构员工的事情,其实时有发生。

填报个税APP,出现重大问题!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备受大家关注,新税制首次增设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了税务的惠民政策。就在查询个税信息时,家住闵行的顾女士却发现正在国外读大学的女儿“被入职”了一家公司。大学生怎么会成为陌生公司的“员工”?

闵行警方调查发现, 系浙江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他人代开劳务增值税发票时,冒用了596名学生的身份信息。目前,张某,冯某,彭某三人因涉嫌虚开发票已被闵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1、这些“空气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不能退回?

在纳税人补交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该允许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申请退回。

2、这些“空气员工”,如果在其他地方有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解决了问题“1”,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如果问题“1”解决不掉,这些“空气员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会产生问题。


总结

“消失的员工”背后的税收问题

1、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2、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3、疫情是面照妖镜

4、法院和税务机关的视角,存在差异,可以有助于我们解决特殊事项,但是,开公司,不是为了跟税务机关打官司的,处理日常经济业务,还是尽量按照税务机关的思维来

5、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引出更多奇怪的事情,会让更多的李鬼现出原形

6、税收的透明化时代,正在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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