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12種民商案件舉證須知必看

無論你進行的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刑事訴訟,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有需要進行舉證,只不過不同的情況下,舉證的主體不同,而具體的舉證責任也不一樣。

因此,作為訴訟的當事人是非常有必要了解一下打官司舉證的內容的。

1、什麼叫證據?

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在民事、經濟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只有提出確實、充分的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方能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必須樹立很強的證據意識。

2、打官司怎麼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①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著手;

②當事人主張的程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③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④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⑤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訴訟靠證據說話。對當事人來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律師來說,辦案就是辦證據;對法官來說,審案也就是審證據,所以我們常說——證據是訴訟的“無冕之王”。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12種民商案件舉證須知必看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都是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誰去法院起訴誰就要承擔舉證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

可能很多人都在起訴前都不太清楚自己的案件應該提交哪些證據,今天這篇文章就為大家帶來十二類常見民商事案件的證據明細,往下看。

01、婚姻糾紛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於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8)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9)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10)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

(11)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12)請求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其他條件的證明;

(13)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4)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6)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8)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19)其他證據。

02、繼承遺產糾紛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係證明;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係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係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10)其他證據。

03、贍養糾紛

(1)被贍養人的身體、經濟、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2)子女對被贍養人的贍養情況的證明;

(3)子女各自的收入、居住等情況的證明;

(4)其他證據。

04、債務糾紛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於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05、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人身受到侵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有關照片等);

(4)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據、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等);

(5)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關於親屬關係的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扶養、贍養情況的證明、喪葬費憑證;

(6)被告無過錯或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06、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鑑定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其他證據。

07、因飼養動物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

(1)關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證明;

(2)受害人受到侵害及損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有關照片等);

(3)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4)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證明;

(5)其他證據。

08、交通事故賠償糾紛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09、追索勞動報酬的勞動爭議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出工人員名單;

(6)出工人員勞動天數及應得工資額的證明;

(7)拖欠勞動報酬具體數額的證據;

(8)其他證據。

10、因勞動保險引起的勞動爭議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關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送達日期的證明;

(3)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他關於僱傭關係的證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證明;

(5)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證據;

(6)職工的工資、資金等收入情況的證明;

(7)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

(8)其他證據。

11、房屋產權、買賣、租賃糾紛

(一)房屋產權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來源(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的證明;

(3)共有房產形成(共同投資建造、翻建、購買、繼承、受贈等)的證明;

(4)房產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產權轉移等)的證據;

(5)房屋使用、管理、收益情況證明;

(6)交納房地產稅人的姓名及納稅時間、金額、票據等;

(7)其他證據。

(二)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准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於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三)房屋租賃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許可證;

(3)房屋租賃合同;

(4)欠租時間、金額的證明或者欠據;

(5)修繕前房屋質量情況的證明和為修繕房屋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憑證;

(6)原房屋平面構造草圖;

(7)轉租協議及轉租人從中漁利的證據;

(8)其他證據。

(四)房屋騰遷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租賃合同;

(3)被騰遷人家庭人口及是否有其它住房或可搬遷之處的證據;

(4)房主收回房屋後的用途(自用或繼續出租等)的證明;

(5)出租房被買賣的,是否以同樣價格讓承租人優先購買的證據;

(6)房主是否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搬遷的證據;

(7)其他證據。

12、借款合同糾紛

(1)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的憑證、協議書和當事人雙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

(2)擔保手續;

(3)貸款保證的物資和財產的憑證;

(4)借款實際用途證明;

(5)還款通知書;

(6)還款付息憑證;

(7)利息計算明細;

(8)利息計算的依據;

(9)其他證據。

轉自:律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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