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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我市以下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和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現依法公告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特此公告。
撫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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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今起施行!
監製:洪蓓
商務合作:13707047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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