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平 交通交通肇事罪 法律上还有救济途径吗?

笔者这段时间一直研究 北京一中院判决,确实是一份高质量的判决,但其中关于上诉不加刑,引起争议很大,经过仔细研究发现,二审法院确实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全国人大关于《刑诉法》法律释义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第二款是对二审案件中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两种情况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前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

但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重而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划重点: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重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也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北京一中院在本案中确实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那么那么作为余某平案件,法律上还有救济途径吗?


余某平 交通交通肇事罪  法律上还有救济途径吗?


根据《刑诉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此条规定了几种救济途径:最直接的途径,余某平家属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高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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