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研發費現在還需要取得科技廳的批覆才能加計扣除嗎?

昨天小編留的作業大家回去思考了嗎--科技研發費現在還需要取得科技廳的批覆才能加計扣除嗎?

小編要來公佈正確答案了喲,趕緊來看看您答對了沒有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第四條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

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 《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第六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並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 (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鑑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覆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方面是自行判斷自行享受的,不需要任何部門的審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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