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法官助理组织再审听证会与未听证三名法官共同作出裁定合法吗?

浩瀚苍穹之光


提问者所提问题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你如何判断法院作出的裁定是三位未参与听证的法官与法官助理共同作出?估计你是看法律文书上所列的名字进行猜测而得出的结论。对于普通人来说,因不熟悉法院的工作流程而得出不正确的认识情有可原。

法官助理不拥有审判权。法官(审判员)可以将案件审理中的辅助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具体工作包括接待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和解、证据交换、听证等等。

法官审理案件包括独任庭与合议庭。从你所提供的信息,三名未参与听证的法官与法官助理共同作出裁决属于合议庭审理。

法官助理在完成听证工作后,将听证笔录交给案件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与另两名法官对案件进行合议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案件作出裁决。法官助理因无审判权不参与案件的合议,其不能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合议过程不向当事人告知。(合议过程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装入案件内卷。注:内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不能查阅)

裁判文书上列上案件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名字。因此,不能认为法官未参与听证就认为案件是由法官与法官助理共同作出。


下乾上离


不违法。

再审听证会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再审审查中,可以书面审查,也可以根据情况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当前,对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什么审判辅助工作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再审审查可以书面进行,当主办法官认为案情比较简单,就会委托法官助理代为询问。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才组织听证会。听证会要求比较高,相当于开庭。要求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均需参加,还应当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参加。

在再审审查中,正儿八经组织听证会的少之又少。


法苑小马叔


开听证会应当由审判员来主持。法官助理一般来讲都不是审判员。由他来主持,那当然是不合法。庭审、听证应该更重要的是实质审理的一个体现。不能仅仅就表现为是一种形式。


阿梁152270353


你要相信再审,相信二审?给可以给你实锤,信他个头,歇歇吧[呲牙]没屁用


Shijz新华FaYuan刘2颖


肯定不合法


Wuziqiang


这标题,有点不实际吧?法官助理无权主持听证会?听证会必须要有案件承办法官,才具有主持听证会的主体职权。所以,这听证会法律上无效?


默认主人


别说法官助理组织再审听证或询问了,就是一名法官组织再审听证或询问,合议庭其他两名法官签署裁定都违反“亲历原则”!


毛长江AAA


人情大于法,当今社会还有真理吗?????????????????????????????


新时代xinshidai


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无权对案件进行裁判!三位法官没有参加庭审,焉敢有发言权?[发怒][发怒][发怒]这样的审判结果岂有正确之说?


段不错


再审审查程序可卷面审查、组织询问方式进行,询问可由法官或助理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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