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3期】未檢測出酒精含量的,能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巧兒說法 |【第1213期】未檢測出酒精含量的,能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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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儿说法 |【第1213期】未检测出酒精含量的,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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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孔某與張某、田某、李某等人在飯店吃飯。其間,孔某等人喝了很多酒。孔某欲將汽車開至停車場,但倒車時,發生碰撞,致匡某及其搭載的資某受輕傷。肇事後孔某讓孔某強到現場冒充肇事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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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兒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述情形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本案中,孔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逃逸;同時,指使他人頂替、作偽證,干擾公安機關正常工作。雖然未能對其及時進行酒精含量檢驗,但在案間接證據可充分證明孔某駕車時處於醉酒狀態,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巧兒說法》欄目免費公益解答律師 劉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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