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犯騙取貸款罪,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人犯騙取貸款罪,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問題概述:

借款人虛構財務報表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銀行貸款,其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2016)最高法民終655號]

1、2009年6月26日,雞西建行與金場溝公司簽訂案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億元,借款用途為銅鉬選礦廠項目建設,借款期限為六十個月。

2、2013年7月22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判處判處金場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犯騙取貸款罪,認定事實為“2009年,金場溝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篡改年度審計報告財務報表數據通過雞西建行貸款客戶的評級系統,達到A級客戶標準等手段,於2009年6月29日在雞西建行騙取貸款1億元。”

爭議焦點:

借款人採用偽造財務報表的手段騙取銀行貸款,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金場溝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那文志使用虛假審計報告提高信用等級,騙取案涉借款,在刑法上,因其欺詐手段和非法目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應當據此承擔刑事責任;但在合同法上,其行為構成單方欺詐。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之規定,雞西建行享有撤銷權。因雞西建行未按照該條規定主張撤銷案涉借款合同,故原審判決認定借款合同有效並無不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 ……

法理分析:

刑法與民法是兩個獨立的部門法,兩者分別調整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在本案中借款人採用虛構財務報表的方式騙取貸款,在刑法上刑法著眼於借款人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既定的強制行為規範以及社會危害性,在民法上著眼於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法律行為的有效有否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在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據此可分為意思表示真實和意思表示不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中包含虛偽的意思表示又可細分為單方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真意保留)和通謀虛假意思表示(又稱虛偽表示)。對於通謀的虛假意思表示,在民法上對其行為和意思表示分別處理,即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其行為按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斷。而對於單獨的虛偽意思表示,根據民法上的“帝王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法律上賦予相對方以撤銷權,通俗來講相對方如果對此有信賴,可以選擇意思表示者繼續按照虛偽的意思表示進行履約,如果此時在明知為虛偽意思表示後選擇撤銷雙方之間達成的意思合意,不再繼續履行亦可,這就是相對方的可撤銷權。

本案中,借款人虛構財務數據騙取銀行貸款,其中銀行方並未人員參與,亦未與借款人同謀,因此借款人所作出的“向銀行貸款”的意思表示雖然虛假(其真意為騙取貸款),但屬於單方的虛偽意思表示,即真意保留。因此此時銀行一方作為上述意思表示的接收方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既可以行使撤銷權,亦可不行撤銷權要求借款人按照意思表示的外觀繼續履行。

實務中,此種情形下,借款人一方多主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理由,來主張案涉合同無效,我們認為該合同無效的情形,其背後的法理在於對“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中的“虛偽意思”進行的法律規定,並非是對“單方的虛偽意思表示”進行的規定,如借款人欲以此款來請求合同無效需要證明銀行一方與借款人構成了“通謀”,否則將無法達到其為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目的。

實務建議:

實務中,借款過程存在刑事犯罪行為並不必然構成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無效,後續文章將對多種不同的犯罪行為對合同效力的影響進行分析,以期作為對銀行及借款人、擔保人的行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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