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為什麼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了全部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五種,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扭送具有正當性,那麼扭送為什麼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呢?

一、就對象而言

扭送的對象是:(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為什麼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的對象是:

(1)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

就扭送的對和強制措施的對象在本質上其實沒有太大差別。


二、就目的而言

扭送和刑事強制措施的目的都是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證人、繼續犯罪,以逃避偵查、起訴與審判。


三、就主體而言

扭送的主體是全體公民,刑事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綜上,扭送和刑事強制措施的根本區別就是實施主體不同,扭送的主體是全體公民,沒有國家強制力,因此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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