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了全部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五種,不包括扭送。因此扭送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第八十四條規定了扭送具有正當性,那麼扭送為什麼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呢?
一、就對象而言
扭送的對象是:(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對象是:
(1)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
就扭送的對和強制措施的對象在本質上其實沒有太大差別。
二、就目的而言
扭送和刑事強制措施的目的都是為了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證人、繼續犯罪,以逃避偵查、起訴與審判。
三、就主體而言
扭送的主體是全體公民,刑事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綜上,扭送和刑事強制措施的根本區別就是實施主體不同,扭送的主體是全體公民,沒有國家強制力,因此不是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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