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有權要求村務公開嗎?監督村委會原來有這3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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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苗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以及各種名義的村改居、舊村改造性質項目中,由於當地土地政策和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經常會出現拆遷糾紛,甚至牽扯到非本村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知道村民委員會具有村務公開的義務,但是誰都有權利要求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嗎?農民朋友又可以使用哪些方式來有效地監督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呢?

非本村村民有權要求村務公開嗎?監督村委會原來有這3招!

【只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要求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

前段時間,在明律師看到一個案例,家住天津市的王先生因為個人原因已經變更戶籍,但是仍以祖輩生活在原戶籍所在地為由,要求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依法履行村務公開義務,最終其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在這裡,在明律師為大家明確一下,只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資格要求村委會進行村務公開。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接受村民的監督;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佈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佈。

村務公開制度可以保障村民對涉及自身利益、普遍關心事項的知情權,這裡提到的“村民”指的就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只有本村村民才有權請求相關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履行村務公開監督的法定職責。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無權要求村務公開。

但對於涉及農村徵地的信息則屬於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應當依職權主動公開的事項範疇,故此,即便是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也有權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途徑獲知與徵地拆遷相關的信息,其知情權也是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的。

【被徵地農民可以採用3種方式監督村務公開】

在辦理各類徵地拆遷案件的過程中,在明律師發現存在很多村委會參與“幫拆”房屋、違法佔地的情況。村民往往不知道如何進行權利救濟,導致錯過維護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遇到這類情形,村民可以採用下列三種方式來監督村民委員會進行村務公開:

一、向上級人民政府進行反映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在徵收實踐中,遇到村委會不及時進行村務公開的情況,村民一定要積極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如果上級政府不依法進行調查核實,村民可以直接將其起訴至法院,追究其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可以看出,法律已經明確村委會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對於村委會在徵地拆遷領域的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渠道進行權利救濟,不用再擔心村委會不具備行政訴訟被告主體資格的情況。

三、向當地監察委員會進行報案或舉報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依法有權進行監察,對其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有權進行調查並依法懲處。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裡舉報的對象是村委會中的“管理人員”,因此村民朋友在報案或舉報時要有一定的問題線索,這樣才能更有針對性的解決自己的問題。

村委會並非是行政機關,而是為村民服務、代表村民利益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應在徵地拆遷這種牽涉利益問題到來時發生“變質”。在實踐中,在明律師也鼓勵村民利用村務監督機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2條)來實現對村委會的監督,事實也證明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總之,村委會的主要目的是幫助村民,而不是給村民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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