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不能被滥用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不能被滥用

“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宣判的消息,再次引爆了网络。关心此案的人纷纷发表看法,对于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普遍予以支持。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不能被滥用

庄严的法庭

之所以如此,与一审以牵强的理由,判决被告补偿1.5万元有关。一审已经认定,老人猝死与被告劝烟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一审却仍然作出被告补偿原告1.5万元的判决。这实际上反映了法院一种心态,即受害人需要抚慰,因此,法院会因此行使“酌定”的权利,判决被告或多或少地承担一些责任。

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该条具体内容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依据本条判决被告分担损失的前提是:

1、原被告双方对于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2、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不能被滥用

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就“电梯劝烟猝死案”而言,被告的劝阻行为肯定不存在过错,不仅不是过错,而且还值得表扬。而老人在电梯里吸烟肯定有违公德,或者说是存在过错。而就因果关系而言,一审法院已经认定,老人猝死与被告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并不存在适用本条判决的事实依据。

如果对于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赋予行为人以法律责任,那么,试问:有人在楼上往下扔一个石头,打伤了下面的人,是否要楼下的“被告”承担责任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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