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摘要:宋代官员多借用自身的职权私役各类人员,士兵是他们私役的重要对象之一。足额的士兵数量在冷兵器时代是军队战斗力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决定战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引言

南宋时期,屯驻在各州郡的禁军地位转变,随着战斗力的下降,成为地方之兵。接受地方守臣的直接管理,但是地方上很难坚持对禁军进行日常上的训练和教阅,州郡驻扎的大部分禁军逐渐沦为杂役之兵,与厢军一起被地方长官随意役使。伴随着管理的松懈,禁军阙额的问题逐渐严重,甚至出现士兵逃亡的现象。


一、私役禁军


宋代官员多借用自身的职权私役各类人员,士兵是他们私役的重要对象之一。北宋禁军的职责多为征伐、戍守,厢军的职责多为服役,一般认为厢军“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如同厢军士兵需要参与征战,禁军同样需要参与劳役,宋代皇帝、官员在选择劳役对象时,有时并不加以区分,禁军士兵有时同样被用于各种各样的劳役,服役的范围十分广泛。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就已经出现了针对私役禁军设置的法律,“如有私役,并论如《私役禁军敕》”。北宋后期徽宗、钦宗朝,官员们公然违法使用禁军作杂役的事例屡见不鲜,影响到禁军的日常训练,大大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南宋私占禁军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大臣上言说:“诸州往往冗占,大抵以将迎为急务,以教习为虚文。”各地多私役禁军,将迎送官员作为首要任务,忽略了本职的训练教习工作。


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绍兴五年(1135),大臣李邴指出:“今诸郡厢禁军冗占私役者,大郡二、三千人,小郡亦数百人。”地方上占役禁军的情况十分严重。绍兴末杜莘老上奏说,地方上的厢军、禁军、土军,都成为了地方长官、将领私自役使的对象,“而诸路将、副,或以给使吏职富势居之,咸不适于用。”是他们获得私利的工具。绍兴三十一年(1161)因为“诸路州厢、禁军、土军,有司擅私役,妨教阅”,因为官府擅自私役,妨碍到了军队的教阅。周必大说:普通的禁军将领往往没有经过军事经验,没有通过严格的选拔,根本不懂军法,“但知诌辞媚色,以奉守帅,勇夫壮士,专充工匠杂役之用。”只知道谄媚辞色,利用所管禁军充当工匠杂工讨好上司。乾道六年(1170),起居舍人范成大说:“伏见诸州禁军占役偷堕之弊,”因为禁军被占役,临安府余杭县在捕捉私盐贩子时,兵力不足导致屡次失败。淳佑十一年(1251),“按旧制,禁兵毋私役。


比岁凡州军屯营驻紥之处,多循旧习”,按照规定,禁军不得私自役使,但南宋时禁军已经沦为了将领们争权夺利的一种工具,已成了一种风气。南宋时期的禁军被非法侵占非常普遍,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南宋时禁军虽然不再是战争的主力军队,但仍旧是各州郡常设的以维持地方治安、捕捉盗贼的重要力量。官员将领私役禁军引起了部分有识之士的担忧。南宋初年已经有官员针对随意占用禁军的现象上书:

近年以来,帅臣监司与夫守悴将副,多违法拘私,使禁卒习奇巧艺能之事,或以组绣而执役,或以机抒而致工,或为首饰玩好,或为涂绘文缕,公然占破,坐免教习,名编卒伍,而行列不知,身为战士,而攻守不预。地方上的守臣和将领,违法使用禁军做各种私活,从中挑选精通手工业者,有的去从事刺绣,有的去纺织,还有专门制作首饰器物的等等。


这些禁军士兵平时不参加日常训练,专门用于为官员从事生产,官员借机中饱私囊。被占用的这部分士兵从事的是各种跟军事无关的工作,虽然人在兵籍,但是不进行军事训练,不懂攻守之道。不仅虚耗军饷给士兵带来了沉重负担,而且对国家财政和军队战斗力均造成了严重损坏。有识之士对随意私役禁军的危害认识深刻,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控制、禁止私役禁军的上书不断。宝庆二年(1226)莫泽上言:州郡禁军平时则以防寇盗,有事则以备戎行,实录于朝廷,非州郡可得私役。比年州郡军政隳废,吝于廪给,阙额恒多。郡官、主兵官有窠占,寓公有借事,存留着不什一,当教阅时,钤、总、路分虽号主兵,仅守虚籍,莫敢号召。入教之次,坐作进退殆同儿戏。


守臣利虚券不招填,主兵受厚赂改年甲。且一兵请给,岁不下百缗,以小计之,一郡占三百人,是虚费三万缗也。私役禁军,素有常宪。守帅辟园池,建第宅,不给餐钱;寓公去城辽绝,类得借兵,扰害乡闾。近而辅郡至有寓公占四五百兵者。良由兵官之权轻,而私占之禁弛也。南宋州郡中设置禁军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盗贼,战争时则用于战斗,按规定州郡不得私自占用。但是因为州郡的军政废弛,地方上不舍得军费开销,出现阙额不及时招填,导致阙额极多。


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州郡长官和将领又常常以公事为由私自占用禁军,士兵在军营的极少。每逢教阅的时候,因为多是虚籍,检阅只是走个形式而已。地方为了吃空饷不招填空缺,将领为了得到利益私自篡改士兵军籍。按照一名士兵一年的花费不少于百缗,一郡被占用300人计算,每年会虚耗国家军饷万缗。虽然有借役禁军的规定,但官员都不按规矩行事。这些被私自占用的禁军士兵工作繁重辛苦,被用来给官员们修建花园宅邸,甚至不给饭钱,无节制的被私役,造成部分禁军不堪忍受被迫逃逸,加重了军队阙额,进一步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还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南宋朝廷一直下诏禁止私役禁军。


建炎三年(1129)苗刘之变中,3宋高宗为缓和矛盾其中安抚禁军的措施就是禁止“借役禁军”。绍兴三十一年(1161),宋高宗因为诸路州郡官员私自役使厢军、禁军,妨碍平时的军事训练,要求“帅府其严责守兵归营,训练精熟,以备点阅。”帅府长官要落实自己的责任,将外调的士兵调回营地,严加训练以等待检阅。还下令调回两浙路的禁军等被占用的军队,“见在人各籍定人数、姓名,不得乱有差使窠占”,命令官员核定军籍,不得随意占用。


宋孝宗在乾道二年(1165)七月下诏“不得辄差禁军充镇厢军窠役及过数差破”,不得随意差遣禁军充任厢军的杂役工作,差遣的禁军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私役妨碍了禁军的日常训练,虚耗了国家军饷,削弱了军队的战斗力,加重了官员的腐败,给被役使私占的士兵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南宋私役禁军的情况非常严重,禁止私役诏令的相关记载不绝于史书,但是私役的情况情况一致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


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二、阙额


足额的士兵数量在冷兵器时代是军队战斗力的一个重要保障,是决定战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宋神宗开始三衙出现虚籍问题,“至于靖康,禁卫弱矣。”虚籍就是兵员实际人员与兵籍记载不符合,就是所谓的“有其名而无其人”,“有其人而非其真”,意思就是存在士兵阙额的问题,这个一直伴随了整个两宋。南宋建立至灭亡关于阙额的记载不绝于史书。绍兴五年(1135年)李纲任江南西路安抚制置大使时,“其中系将兵一十指挥,计五千一百人,已有三千九百三十三人,见阙一千一百六十七人。……不系将兵共二十一指挥,计七千五百四十一人,已有三千三百三十五人,见阙四千二百六人。”


所统领系将、不系将禁军阙额数多。绍兴十二年(1141)各路系将禁兵多阙额,“诸路将兵尚多缺额”,仅存的禁军又不训练武备,多充当杂役,不符合当初置将练兵的本意。宋高宗认为但是武备不可放松,下令督促各路招填禁军,选拔有能力的人充当将、副。刘才邵曾上言说“近年以来诸州禁军例多阙额”。宋孝宗时期,军队阙额现象依旧严重。隆兴元年(1163),步军司“在京日军额三万九千五百,今行在仅千二百一十九人”,可见步军司兵额所缺之数的庞大。乾道七年(1171),马军司“见管战马二千七百余,止有傔马六百余人”;步军司“额二万五千,见阙千六百”。


宝庆二年(1226年)“钤、总、路分虽号主兵,仅守虚籍”。“惟三衙之兵与诸州禁军,皆额缺不补”。嘉熙年间,淮西安抚使李寿朋察访军籍,“禁军元额计二千三百三十人,前后阙额,因循不补,在籍者一千七百五人而已。”阙额达总数的一半。禁军阙额引起了政府和官员的重视。按照每人每年一百缗钱计算,每州阙额三百人,“一郡占三百人,是虚费三万缗也。”每年虚耗军费可以达到三万缗,阙额的存在使宋军空有兵额庞大的虚名,实际上可用的士兵不足,只是虚耗军饷。宋高宗时刘才邵认为诸州郡虚耗军饷,多存虚籍,“而无应用之实,虽小盗窃发不能擒制。”


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甚至不能平定小规模的盗贼。南宋一般处理阙额的方式就是下令招填。从宋高宗开始下令招填禁军阙额的命令不断。绍兴六年(1136)冬,宋高宗下令:“招西北流寓人补阙额禁军”。绍兴十九年(1149年)下令:“诸州禁军阙额,可令招填。”绍兴十二年(1141)正月,与金达成和议之后,宋高宗因为各路系将禁军多阙额,在军者有不常训练,或者充当杂役,不符合祖宗置将招兵的本意,下令督促“诸路招填将兵”。“凡军有阙额即招填”。绍兴二十一年(1151),因三衙阙额,高宗下令“诸州拣选补填”。绍兴二十一年(1151),诸州招填禁军阙额,高宗下令“凡阙额须令补足”。绍兴三十一年(1161)从江浙、福建各军中选调士兵发赴三衙,“其阙额自行招填”填禁军阙额。淳祐元年(1241),“诏马军司拣选子弟强壮者一百人,补龙卫、云卫、武卫三指挥阙额”,南宋朝廷招填阙额的诏令从未间断,这种有阙即补的方式对填补阙额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种填补禁军阙额的方式是抽调其他军种士兵来补充。嘉定二年(1209)宋理宗命京湖制置司招募逃兵和

“放散忠义以补厢、禁军阙。”宋宁宗庆元三年(1197),下诏“因为殿前司阙额,政府下令“于雄效内及救用带甲拍试一石力弓、三石力驽合格人填阙额。”宋理宗宝庆二年(1226),知武冈军吴愈上言说三衙禁军阙额不符合祖宗内重外轻,内外相制的要求,请求“择州郡禁兵补禁卫阙,州郡阙额守帅招填。”选拔州郡禁军补充三衙兵力,州郡禁军的阙额由当地的守帅负责招填。但是从绍定四年(1231)大臣上言说可知“州郡禁卒等”比年尺籍多虚,月招岁补,悉成文具”。可见军中阙额数虽多,但是朝廷下令招填的诏令大多流于了形式。宋廷还采取设立严密的军法控制军队的阙额。


建炎元年(1127)宋廷颁布军法“二十一条”,其中针对禁军的规定是:禁军出战遇贼敌,进前用命者,赏;辄退不用命者,斩。贼众我寡,力不能胜,因致溃散,不归本部、本寨聚集者,斩。因而逃归住营去处及作过者,家族并诛;全军胜,则全军推赏;全队胜,则全队推赏。同退走者尽斩。制定了同赏同罚的逃亡法,在一定情况下阻止了禁军的逃亡,减少了阙额,但是毕竟是一种战时制度不能长久。在招填禁军的过程之中,沿袭了北宋一贯的招募游民饥民入伍的政策。两宋之交,战火造成百姓流离失所,“东北流移之人,布满江西,其间多少壮可用者,无业可归,迫于饥寒,类多失所”,朝廷遂令“招充阙额禁军”。绍兴六年(1136)又下诏各州郡中,将流民中的西北人中,“情愿充军堪披带少壮人,招填禁军阙额”,愿意投军的招填补充禁军阙额。


众兵之首的禁军,明明如此强大,却为何出现逃逸的现象?


招募饥民、游民补充禁军和其他军种,有利于禁军阙额的填补,保持军队的战斗力,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另外为了解决军队的阙额问题,出现过三衙过强迫平民百姓为兵的例子,绍兴二十八年(1158)朝廷“申禁三衙强刺平民为兵”,

下令禁止强刺平民为三衙兵。南宋地方州郡负责当地禁兵的军费开支,地方上的赋税足够给养本地的军队,但因为军籍多是伪造的虚籍,“月招岁补,悉成文具。蓋州郡吝养兵之费,所招无二三,逃亡已六七。”招兵诏书多是一纸空文。加上州郡吝于出军费,各地士兵实际人数不多,虽然一直在重新招募,但对填补阙额的成效不大,甚至没有逃亡的多。南宋禁军阙额的问题,从南宋建立一直到灭亡没有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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