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息相关!农业农村部发布:全面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腾氏水产商务网独家报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的重要制度。2019年,我部指导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等有关部署,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现就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疫工作组织领导


随着当前水产苗种流通日益频繁和扩大,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源头严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十分必要。各省级畜牧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细化职责分工,特别是要确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牵头负责和参与协助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内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要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强化相关法律、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水平。


三、完善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各省级畜牧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积极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同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相结合,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等信息进行共享,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苗种检疫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采取电话、传真和网上申报等便民措施接受申报。要严格依照我部鱼类、甲壳类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范围实施检疫,不得扩大检疫对象和范围。要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各地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支持,全力保障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经费,对重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实现全面覆盖。要不断提升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争取各级财政经费和项目,支持基层实验室增配设施设备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高检测规范性和准确性。要探索建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备案制度以及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其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监管。


六、加大相关法律培训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方式,持续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要教育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捕苗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时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至2022年底前,每年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工作总结请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17日


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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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有关部署,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任务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发证登记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现规划全覆盖,全面完成已颁布规划的县(区、市)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要求,加快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进度。各地要不断提高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水平,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不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盲目扩大禁养区的,应按照程序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处理及地图制作软件(推荐软件使用Arcgis,坐标系使用CGCS 2000),制作矢量化规划图件,提高规划编制的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发证程序,加快发证进度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不应将其他证书作为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称“养殖证”)的前置条件。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有关要求,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规范申请、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注销等程序,不断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各地必须把养殖证真正发到养殖权人手中,不能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养殖证,杜绝“抽屉证”“系统证”等违规行为。养殖证不能设置年检,应依法及时办理养殖证的期限延展,维持水域滩涂养殖权长期稳定。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要持续加强《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限期主动申请发证登记。要加强养殖证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及时公布养殖证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非法养殖行为。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给予补偿,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将规划编制发布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进展缓慢的地区,视情况采取约谈、函询、追责问责等措施督促整改。我部已将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定期调度各省规划编制情况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的发证登记情况,公布工作进展,年底前我部将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有关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组织填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和2),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级规划发布文件、规划文本、图件和编制说明的电子版材料(光盘)。


附件:

1.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县级)

2.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省、地市级)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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