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縣市場監管局收到了縣監察部門的發函,被要求根據縣政府文件分工,落實對某公司違法建設“小產權房”的查處工作。
文件中提到這兩家公司“未取得相應營業執照”。實際上,案件中提到的兩家違法建設“小產權房”的公司具備營業執照,但未變更增加房地產開發相關的經營範圍,而且未備案相關資質。縣監察部門的依據是縣人民政府在2019年發佈一個實施意見,小編找了出來。
縣政府文件的第一段提到了省級五部門在2018年發佈的意見文件以及所屬市政府2019年發佈的意見文件,小編也找到了這兩個文件,兩個文件的精神一脈相承,對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要求是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對房地產開發中發現的各類違法行為要依法予以糾正,實施頂格裁量、嚴厲處罰。
小編還注意到,2019年該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7部門聯合下發《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於健全治理房地產開發領域違法建設執法責任制的通知》,安排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轄區內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違法行為。
現在,該縣市場監管部門出現了困惑: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哪些法律法規對違法建設“小產權房”的行為進行定性並給予處罰?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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