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追回收入1000億歐元 CRS合規復核陸續啟動

本報記者 杜麗娟 北京報道

2017年CRS(共同申報準則)正式開啟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交換,2018年開始,包括香港和中國內地等在內的多個稅務管轄區也相繼加入CRS申報機制。

根據OECD(經合組織)報告,2017年CRS實施後的這三年,CRS參與國和地區通過自願申報機制及其他稽查方式共追收的收入(包括稅款、罰款及利息)超過1000億歐元。同時,為提高CRS合規要求,《中國經營報》記者從相關稅務人士瞭解到,不少地區的稅務機關已開始對金融機構提交的資料進行復核,其中包括開曼群島、澳大利亞、新加坡等低稅率國家和地區。

複核內容主要是金融機構針對金融賬戶執行CRS審查和申報義務是否準確,以及提交資料是否具有一致性等。複核期間,如果稅務機關對持有人的賬戶資料有懷疑,就有可能採取凍結金融賬戶或處罰的舉措。

對金融機構而言,這將使得其對賬戶持有人資料的審查較常規更為嚴格。

可疑賬戶或被凍結

“你目前稅收居民身份情況如何?你清楚知道你的哪些資料需要向哪個地方的稅務部門進行申報嗎?對於境外投資,你稅收申報的合規性情況如何?目前你和家人對CRS發展動態整體瞭解程度如何?”在開始專業的涉稅業務前,全面瞭解客戶對CRS政策的掌握情況是斯理(化名)工作的一部分。

作為某律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業務合夥人,斯理主要負責為客戶提供稅務籌劃方案,CRS實施後每天她都會接到客戶這方面的諮詢。“相對於普通人,高淨值人士很多都涉及境外投資,其納稅申報隨著跨境稅收合作透明度的提高,合規訴求也在提升。”斯理說。

按照CRS合規要求,金融機構的所有公司、信託機構、基金會和合夥企業等均有義務審查其金融賬戶,並通過盡職審查程序識別納稅人申報的賬戶,然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相關資料。

截至目前,全球已經有100多個管轄區的稅務機關成功獲得了金融機構交換來的資料。對中國來說,受疫情影響,目前CRS信息報送平臺在6月1日前暫不開放,因此數據報送和年度報告提交截止日期也可能相應順延。

普華永道香港稅務合夥人王曉彥分析,從OECD公佈的報告看,自2017年首批CRS參與國和地區及2018年第二批CRS參與國和地區完成首次信息自動交換後,CRS參與國和地區稅務機關陸續開始對收到的信息進行復核。

在CRS實施前,信息交換主要靠各國稅收協定,但有關的信息交換並不是自動交換,信息交換存在時間換空間的情況,所以CRS信息自動交換無疑為各界帶來巨大的挑戰。“CRS後,其涉稅信息在每年年末會自動交換,CRS參與國和地區稅務機關根據各自的稅收準則執行追查或稽查行動。”王曉彥說。

比如澳大利亞和新西蘭,如果金融機構對賬戶持有人提供的資料有懷疑,有部分比較嚴格的金融機構會凍結其賬戶,並將有關資料轉交當地稅務機關開展一系列的審查工作。

2016年,OECD發起CRS倡議,這是一項關於提高全球客戶稅收透明度而實施金融賬戶涉稅資料自動交換統一標準的決定,其目的是要確保各稅收管轄區的地方稅務機關引入國內CRS立法。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各地金融機構實施,促使各地稅務機關互相進行資料交換。中國內地和香港於2018年開始實施資料交換。目前全球主要避稅地(如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澤西島、根西島、馬恩島)等均已完成CRS立法,建立了相關信息收集系統,並已陸續出臺操作指引用以規範CRS實施過程中的細節。

但需要注意的是,從公開渠道看,目前中國稅務機關並未針對從其他稅收管轄區交換回中國的信息開展複核工作或稅收稽查行動。

搭建合規組織架構

在CRS全球合規性提高的背景下,稅務發展也越來越透明,對於有這方面投資訴求的人士而言,境外投資的前提是需要搭建一個合規的組織架構,特別是大部分CRS參與國和地區都已經完成首次信息自動交換,這意味著稅務機關要取得境外涉稅信息更加便捷。

“稅務機關收到信息後會按其風險程度高低進行復核,其中三類人群會優先複核:一是高淨值人士,特別是持有雙重或多重稅務居民身份的高淨值人士;二是在境外進行投資的人士,特別是透過零稅國/低稅國的特殊目的實體(SPV)持有境外投資的人士;三是持有海外護照的人士,特別是透過投資移民計劃持有零稅國/低稅國護照的人士。”王曉彥總結。

通常情況下,上述三類人士會被稅務機關認為存在高風險的可能性。

尤其是,隨著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首次彙算申報,也使得越來越多的中國稅務居民個人意識到了稅務合規的重要性,這與OECD在各國推行CRS的初衷相一致。

澳洲會計師公會華南區委員王舜宜在接受採訪時表示,隨著CRS信息交換的實現,個人在全球的稅務合規要求將會提高,納稅人(特別是在不同國家持有護照或綠卡的)需要理解好自己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納稅居民身份,以及對不同收入在當地的納稅義務。

從中國個人所得稅角度看,針對居民個人的跨境投資行為,大家也開始關注投資架構的商業目的。比如境內個人通過持有境外公司來對外投資,如果境外公司取得利潤不對個人發放股息,理論上該個人還沒有取得股息收入尚未發生納稅義務。

但該境外控股公司有沒有經濟實質,境外控股公司取得的股息有沒有用途,不對個人進行股息分配的原因,會否通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到境內等,都影響該等境外投資架構會否被視為避稅的工具和會否引起個人的納稅義務。

王舜宜建議,個人可以審視以前已經實施的投資架構並進行適當的調整,以更好地應對未來的挑戰。

此外,CRS複核後,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合規意識也在逐漸增強。多位稅務人士建議,儘管中國CRS交換信息還未公佈,但金融機構應該按照中國CRS的要求建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持續監控機制,收集並按要求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相關信息、遞交書面報告,做好合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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