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是贷款吗?

前一段,在问政山东栏目,里面有一段说的是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互助。

从采访和回答来看,对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互助,可以说绝大部分人不熟悉,即使是合作社内部社员也弄混了。

过去,曾做过这方面的工作,对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比较熟悉,因此说点感受,谈点看法。

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业务,好多人还不清楚,包括电视台采访的记者,竟然说来贷款。这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根本不懂。

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这个业务,不是通过合作社对外贷款,也不是吸收存款。实质上是,合作社社员交的股金或者互助金,在合作社内部进行信用互助,也就是可以在内部互相借,也可以从股金、互助金的资金池里面借,但不能高利放贷,也不能吸收存款。

比如某社员买种子化肥农药缺少资金,就申请合作社理事会借钱,借钱的过程要经过社员或理事会民主评议,要进行公示。申请通过后,到托管的农业银行或农商行取钱,在托管银行的钱实质上是社员交的股金或互助金,每个社员在银行都有自己单独的账户。因此,借钱又要有一套繁琐的手续,比如要有大家的签字或者理事会成员签字、理事长签字等,基本上跑七八次乃至十几次。这样一来,用一笔钱实在是太麻烦,远不如个人直接借钱容易和快捷。所以,这个业务很难开展起来。有钱的社员就不愿意通过内部信用互助借钱了,还不够麻烦的,根本不如双方直接借钱来的快捷方便。

还有的合作社也错误认为,拿了信用互助的许可证后,可以对外放贷,对内吸收社员或者外部存款,这样可以大赚一笔,这是大错特错了,这样做就是非法集资。因此,当拿到许可证后,根本不可能做这些金融业务,因为没有批准,同时想打擦边球,但在管理和监管太严了,根本没有空间,这样仅仅开展内部信用互助,没法挣到钱,也就没了积极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政策设计的突出问题。从实践上看,政策设计是抑制性的,既完全抑制了非法集资,又基本抑制了正常的内部借款的便利性。

比如设计的封闭制、社员制、民主评议制、资金托管制等,都有比较大的缺陷,主要是从借款申请、民主评议、用款额度、取款程序、托管银行等,都是以立足防范风险为基础,不能出事,但没有把防控风险与提高效率、提高收益上来考虑。这样社员用一笔钱,整个运作程序太复杂,时间太长,环节太多,老百姓讲太慢了,也太不容易了。

同时,受过去农村基金会、股金会,在农村造成的重大损失和风险的长期影响,乡镇也担心这种信用互助是不是会出现出类似的风险。因此,在日常属地管理上,也是慎之又慎,不希望信用互助做大,以避免产生非法集资风险后,不可收拾,不好收拾。只要不出事,能不能干成也就无所谓了!

另外,合作社都是农民发起设立的,缺少财务会计人员,比如农产品、养猪、农机使用、农药、肥料等等来往账目的记账、每笔出借资金记账、分红记账等,不会做,也不熟,或者嫌麻烦,账目一塌糊涂。

因此,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合作社信用互助的积极性从最初十分高涨到最后几乎完全消失,这样业务就没有充分开展起来。但根子在政策设计的抑制性上。如果,这项业务开展起来,必须对政策作符合实际的大修改。

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互助,是惠民的好政策,但是央行在制定政策方面,根本不接地气,想象的是参照银行业管理,因此在运作阶段,调查研究不够,跟踪研究不够,不符合农村老百姓生产生活实际,因此弄得不上不下,开展不起来,好政策让这些高高在上的官员、专家弄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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