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扫黑除恶,鏖战敲响第一锤

------永胜法院依法审理首宗扫黑除恶案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以及省高院、市中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依法稳步推进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平安永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永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23日,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田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

亮剑扫黑除恶,鏖战敲响第一锤


因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永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涉恶案件,在辖区范围内影响较大,永胜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院党组及院扫黑除恶办高度重视。为确保该案顺利审理,院党组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案件的各种方案,制定了详细的庭审工作预案、警务保障方案、新闻宣传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庭审活动达到既定效果。永胜县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对涉恶案件快速审理,突出打击重点,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1年5月刑满释放,自2012年以来,以非法高利放贷为业,组织谭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纠集家族成员田某利、尹某某、刘某,刑满释放人员邹某某、刘某福及社会闲散人员李某林、罗某某等多人,在丽江市、永胜县、大理市等地实施暴力讨债、插手民间借贷纠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田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歹危害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该案的审理由永胜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泽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邓明德、罗永志组成合议庭,杨虎担任书记员,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了公诉并依法对庭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整个庭审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各项权利的行使,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严格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依法办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庭审中,有关部门人员、社会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庭审实现透明司法,阳光审判。

亮剑扫黑除恶,鏖战敲响第一锤


该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对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永胜县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继续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永胜、法治永胜建设和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是一场人民战争!要发动全社会力量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像“割韭菜”一样,一茬接着一茬打,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全社会营造出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过专项斗争,确保扫出朗朗乾坤、除出清风正气!!!

【什么是“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黑势力是什么?】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是什么?】

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扫黑除恶有多重要?】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1、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2、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事关人心向背、治乱兴衰;3、充分认识到这场斗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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