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导致的口角纠纷,却升级成“约架”

萍乡一男子因租房事宜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致人轻伤二级,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6月5日13时许,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胡某电话协商租房事宜,双方发生口角,胡某得知刘某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酒楼后,来到该酒楼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双方随即发生争吵。争吵中,刘某先后拿着桌上饭盒及茶杯砸至胡某的胸前、头盔上。胡某便掐刘某的脖子,用拳头打刘某的头部和脸部,后被旁人劝开。随后,胡某与妻子通话称其被打,过了一会儿,胡某的侄子驾驶一辆小汽车来到某酒楼门口,另有几名男子也陆续到了现场。胡某和刘某双方的人理论时起冲突再次互相殴打起来。在此过程中,胡某方一名男子持匕首刺伤刘某的头部,刘某的脸部流血后,胡某等人才停止对其殴打。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刘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刘某的谅解。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高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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