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真空設備公司未按規定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案

案件回顧

日前,椒江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某真空設備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從事真空泵項目生產,主要生產工藝為鐵件鑄造(外購)—精加工—組裝—塗裝(批灰-噴面漆)—成品包裝。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真空泵項目塗裝工序正在生產,其中塗裝工序1名員工正在進行批灰作業,現場有明顯噴漆生產過的痕跡。後經調查,該公司真空泵項目塗裝工序產生的廢氣中含揮發性有機氣體,且該工序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塗裝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然後通過2臺排風扇直接排入外環境。當事人的真空泵項目塗漆工序未按規定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合台州市環境行政處罰電子平臺量罰標準,我局將對該企業此次環境違法行為作出4707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以案普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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