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拆違”,有異議時如何提起訴訟?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相關部門可能會對房屋下達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甚至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在此過程中,如果我們有異議,選擇訴訟維權,該如何提起訴訟?

1、誰能提起訴訟?

違建的建設單位、個人或實際管理人對違建查處行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其他當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的事實拆除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房屋被“拆違”,有異議時如何提起訴訟?


2、如何確定法院管轄?

與違建相關的信息公開案件,以及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案件,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因責令改正行為、限期拆除行為、強制拆除行為、沒收等處理行為引發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法院會審查哪些內容?

拆除違法建築一般分別為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決定及強制拆除行為三個行為。其中,限期拆除決定直接認定違法建設的性質,是強制拆除決定及行為的基礎;強制拆除決定是限期拆除決定的延續行為,是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依據;強制拆除行為則是對強制拆除決定的具體執行。

法院對三個行為的審查內容均包括作出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就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決定來講,均需審查所依據的法律規範及條款是否正確、作出的程序及送達程序是否合法等。

此外,對限期拆除決定的審查還應包括違法建設的基本情況及違建性質的認定是否正確等有關認定違法事實的內容;對強制拆除決定則還需審查決定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範圍與限期拆除決定的認定是否一致、是否經催告程序、催告程序是否合法等;對強制拆除行為則要審查實施強制拆除的範圍與限期拆除決定和強制拆除決定是否一致、強制拆除過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拆除程序、強拆過程中是否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等等。

房屋被“拆違”,有異議時如何提起訴訟?


4、相對人起訴行政賠償的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得國家賠償,應以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行為的侵害為前提條件。同時,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對於強制拆除過程中的財產損害,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相對人就房屋拆除後建築材料殘值以及室內物品的損失提出行政賠償的,法院會結合個案中行政機關的違法原因、是否存在不當處置以及相對人舉證的可能性等因素,酌情裁判是否賠償。


5、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行政機關的拆除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該行為導致相對人存放於房屋內的物品毀損的,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如果當事人對物品價值存在爭議,行政機關未依法通知相對人到場、未依法履行製作室內存放物品財物清單等證據固定義務,導致房屋內的物品毀損情況事實不清的,如相對人可以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房屋內的物品情況,行政機關無相反證據的,法院將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判決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房屋被“拆違”,有異議時如何提起訴訟?

最後,冠領律師提示您,想要通過行政訴訟手段維權一定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否則超出了訴訟時效再想通過訴訟維權就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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