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借出200萬,現在還能要回來麼?法官提醒:別做“懶漢”!

10年前借出去200萬元

到期後對方還不上

雙方約定將訴訟時效延長至還款之日

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這200萬元還能不能要回來?

十年前借出200萬,現在還能要回來麼?法官提醒:別做“懶漢”!

200萬舊債,TA不還,他也不討


2008年2月19日,林先生向S公司賬戶轉款200萬。兩天後,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寫明“S公司向林某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2月21日至2008年3月11日。”


借款到期後,S公司並未及時還款,林先生也沒有及時追討。


2009年3月6日,S公司和林先生商議還款事宜,並在原《借款合同》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後面,手寫了補充內容:“鑑於本金借款期限已逾,為維護林某權益,雙方於2009年3月6日協商同意本合同法律時效推延至S公司向林某歸還借款之日,並同意林某有直接向當地法院起訴的權利。”


一晃十年時間轉眼就過去了。這期間,S公司沒有主動還款,林先生也沒有及時去要。


十年後,告上法院,還能要回來麼?


直到2019年9月,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S公司歸還借款200萬元並支付該款按年利率24%計算的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實際歸還日止的利息。


庭審中,S公司辯稱,雙方簽訂借款合同雖然屬實,但該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借款合同》第九條的“其他約定事項”系林先生後來自行補上去的,不具有真實性。


林先生則認為,《借款合同》第九條的“其他約定事項”的手寫內容是雙方於2009年3月6日達成一致意見後,他才寫上去的;而且,雙方既已約定訴訟時效延長,那麼本案訴訟時效並未超過。


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兩年訴訟時效已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自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總則施行。其中,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要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因為林先生和S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訴訟時效屆滿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訴訟時效期應為2年。


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強行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排除其適用,也不允許當事人對其期間的長短進行約定,這是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法院審理後認為,林先生和S公司關於延長訴訟時效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對該約定不予認可;林先生主張權利時已超法定期限,故駁回了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1、千萬不要做“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因為法律不保護權利的“懶漢”,一定要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2、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債務時,儘量使用書面形式,留下自己主張權利的證明;


3、訴訟時效期間存在中斷、中止等事由,權利人在主觀上無過錯,且有正當理由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效延長。如果權利人不主動申請,人民法院不宜主動依職權延長。


總結一句話,訴訟時效具有法定性。債權人千萬不要以為事先與債務人約定訴訟時效延長或放棄訴訟時效,就可以高枕無憂,進而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