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某建筑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告知没有参加招投标资格,审批到一半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也被叫停。
同时,其财务负责人小黄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时被告知由于该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
因此,不能再享受A级纳税人
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激励政策,
发票领用也受到限制,
公司发票领用份数被降为每月5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也被降为万元,
超过该限额开具发票需要预缴税款。
“到底是怎么回事?”
带着这个疑问,
八蕉叶企服赶紧咨询了税务机关。
原来,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被列入税收违法 “黑名单”,并被推送其他33个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上了‘黑名单’,真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时贪小便宜反而得不偿失。“黑名单”的“蝴蝶效应”真是让我追悔莫及,以后一定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诚信纳税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不仅进一步
降低“黑名单”门槛,而且延长了“黑名单”公布时限。哪些情况会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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