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人身安全要保護 申請保護有條件

近日,申請人張某以其丈夫許某為被申請人向金昌市金川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事項為“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侮辱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夫妻共同購買的住房,將房屋交由申請人單獨居住。”


以案釋法|人身安全要保護 申請保護有條件


金川區法院受理並依法進行審查後認為,申請人張某與被申請人許某於2019年5月1日爭吵打架後,許某將雙方共同居住房門鎖更換,張某另租房屋居住,此後,雙方一直分居,互不見面,也不互通電話,未發生許某毆打、威脅、侮辱申請人張某的情形,不存在張某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張某的人身安全並無現實危險。而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住房系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使用居住權,張某要求許某遷出該房屋,將房屋交由其單獨居住,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因張某的申請不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金川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裁定駁回了申請人張某的申請。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時有發生。當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時,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尋求保護,包括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但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具備三個條件: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請求;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若不具備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將會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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