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案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遺囑的效力性問題

【案情回顧】

王某和徐某系夫妻關係,徐某於2017年5月去世,其父母先於其本人均已過世。徐某1和徐某2均系王某與徐某的女兒。2004年8月,王某和徐某在親人的見證下共同立下遺囑。王某和徐某在遺囑聲明均表示,在徐某去世後,位於上海市徐彙區XXX號XXX室房屋中其本人的份額由王某繼承。

對此,王某的兩子女即徐某1和徐某2卻拒絕配合辦理遺產繼承過戶手續,並認為該遺囑上的兩位見證人與王某存在利害關係,且被繼承人徐某立遺囑時神志不清, 屬於遺囑無效情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的分割。無奈之下,王某隻能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繼承人徐某在上海市徐彙區XXX號XXX室房屋中的房產份額由王某繼承。

遺囑繼承案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遺囑的效力性問題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繼承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王某與被繼承人徐某共同立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首先,從遺囑的形式來看,雖然該份遺囑系打印,但被繼承人徐某還曾手書過一份遺囑草稿,兩者的主要內容一致,由此可見,被繼承人徐某並非缺乏書寫能力,僅為了遺囑的字跡清晰,格式正式,製作副本便利而選擇打印,故該份遺囑並不能簡單的被認定為代書遺囑。

其次,王某和徐某1、徐某2均確認該份遺囑的兩位見證人系被繼承人徐某的堂兄弟,並無證據顯示與繼承存在利害關係,也無證據顯示見證存在瑕疵,故應認定見證人遺囑見證之效力。

再次,徐某1和徐某2均表示被繼承人徐某晚年患有老年痴呆病,無行為能力,訂立遺囑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徐某1和徐某2並無證據顯示其立下遺囑時缺乏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故一審法院對徐某1和徐某2的抗辯觀點不予採信。

綜上,王某與被繼承人徐某立下的遺囑系兩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並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故本院確認該份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根據該份遺囑,王某與被繼承人徐某中如有一方過世,名下財產歸另一方繼承,故應由王某繼承被繼承人徐某在上海市徐彙區XXX號XXX室房屋中的產權份額,原告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遺囑繼承案中,法院關注的重點是遺囑的效力性問題

【律師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法定立遺囑的形式分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以及在危情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在這五種形式的遺囑中,除了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外,其他遺囑均需要有兩個無利害關係見證人的見證。在上述案件當中,王某和徐某所立遺囑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囑的,滿足如下幾個要件:(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3)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4)遺囑必須符合法定形式。以上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立遺囑人可能要承擔無效遺囑的法律風險。

以上根據真實案例改編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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