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停工,發不出工資該如何處理好勞動關係?

恆大研究院1月31日發佈的《疫情對中國經濟的影響分析與政策建議》中指出此次疫情爆發受影響最大的就是餐飲、旅遊、電影等第三產業服務消費行業,這類企業將面臨長期無法開工的困境的同時又該如何處理好與員工的勞動關係呢?現有一A旅遊公司就面臨上述困境:

A旅遊公司,主營業務為出境旅遊、入境旅遊、國內旅遊,在全國擁有106家分社,公司員工4000多人,因疫情影響導致旗下分社及員工全面停工,僅在本部保留主管人員負責處理公司事務,3000多員工一方面因疫情防控不能開工,一方面由於疫情的嚴峻形勢,遊客出遊意願銳減業務量暴跌近幾個月甚至更久將無業務可做,公司沒有業務就沒有收入來源,但是員工的工資還得發,工資成了筆鉅額的開支,公司想通過降低工資、裁員等方式來降低成本,以尋求生機。

公司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停工,發不出工資該如何處理好勞動關係?


公司通過減少工資來降低成本維繫公司確實是目前來講最行之有效的方法,A旅遊公司員工眾多,如何在降低成本的同時又能保障勞動關係呢?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一、 降低底薪

A旅遊公司大部分員工是採用底薪加提成的工資制的,底薪是固定工資,每月公司的必開支項目,降低底薪可節省大部分的開支,但如何降才能避免勞動爭議官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書面協議是最保險的方法。但公司也不能不與員工溝通,就直接以發通知的形式要求員工與企業簽訂補充協議,這樣若日後因此產生勞動,員工可以以企業違反公平原則或受脅迫才簽訂補充協議提出抗辯,因此,與每個員工溝通就是企業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必要時候可以拍攝映像資料作為協商一致的證據材料保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 僅支付基本生活費

對部分固定工資的員工又未提供正常的勞動,可採取僅支付基本生活費的方式。

文件依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二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 停薪留職

公司想留住員工但又無法支付工資,可對部分完全停工狀態的員工採取停薪留職的方式,但該種方式也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必須是雙方協商確定的,需要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員工因無法開展工作自願停薪留職及各方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四、 辭退試用期員工

以上三種方式仍然不能緩解壓力,也可採取與試用期員工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能直接解除,公司需向員工說明其員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最好有書面材料,何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司法實踐中有幾個參考的依據:1.未通過單位指定醫院的體檢;2.具有傳染性、精神性、不可治癒性以及其他嚴重疾病,故意隱而不報的;3.個人簡歷、求職登記表中所涉及內容與實際情況不同的;4.偽造學歷、證書與工作經歷的;5.提供的用工手續不完備的;6.不能勝任所擔任崗位指標或者相應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的;7.在試用期缺勤超過10天或遲到早退超過8次的;8.拒絕接受上司交辦的正當任務的;9.非因公負傷無法繼續提供勞動的;10.與其他員工發生打架鬥毆或者又任何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公司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停工,發不出工資該如何處理好勞動關係?


五、 經濟性裁員

若降薪裁員等都也無法保障企業的生存,最萬不得已的方法是經濟性裁員,疫情爆發是不可抗力,企業也無法給員工發放工資,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可以經濟性裁員,但經濟性裁員有諸多限制條件。

法條依據: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都希望發展壯大,但受疫情影響導致部分企業運營困難,企業在保障自己的同時也應該保護好自己的員工,因為員工才是企業的根基,目前看來疫情對經濟造成的破壞已是全國性的問題,每個人都應儘自己的一份力,共同度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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