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以後要給公司賠錢了?


員工拒絕加班,以後要給公司賠錢了?

對國人來說,五一勞動節不過是一個和清明、端午、國慶沒有太大區別的法定假日罷了,只不過之前長一點,現在短一點。

昨晚看大家紛紛在朋友圈曬出回家、出遊的照片,說明疫情對國內的影響的確在減弱了。

早上看新聞,有媒體報道:亞馬遜、沃爾瑪、Target的員工,計劃5月1號勞動節舉行罷工,以抗議不安全工作條件和對僱主的保護。

這提醒我意識到,五一勞動節並不是個普通的節日。

國外勞動者的做法,是對100多年前工人階級,我們的先祖團結起來大罷工,爭取自身權益這一偉大傳統的致敬。

曾經我們也是這麼做的。

1889年7月,為紀念1886年的美國全國大罷工,在恩格斯組織召開的第二國際成立大會上宣佈將每年的五月一日定為國際勞動節。

1890年5月1日,歐美各國的工人階級率先走向街頭,舉行盛大的示威遊行與集會。從此,每逢這一天世界各國的勞動人民都要集會、遊行,以示慶祝,並公眾放假。

中國人民慶祝勞動節的活動可追溯至1920年5月1日,《新青年》發表了蔡元培“勞工神聖”的題詞、和李大釗的《“五一”運動史》等文章。5月1日,北京、上海、廣州、九江、唐山等各工業城市的工人群眾浩浩蕩蕩地走向街市、舉行了聲勢浩大的遊行、集會。

罷工,是勞動者送給資本家的“禮物”。

員工拒絕加班,以後要給公司賠錢了?

昨晚,我們也收到了來自江蘇揚州法官送給中國勞動者的“禮物”:一紙判書。

據江蘇電視臺報道:揚州某公司員工王某和李某,兩人為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公司賠償12萬元。公司將其告上法庭,兩人被判賠1.8萬。

那個長得很像李國慶的法官是這麼說的: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必須服從。

員工拒絕加班,以後要給公司賠錢了?

在勞動節告訴工人階級必須加班否則賠錢,也是一份出人意料的“禮物”。

做了這麼多年HR,我見多了員工告公司不給加班費的,但還是第一次聽說因為不肯加班,公司把員工告上法庭的,竟然還告贏了。

說說我覺得有問題的幾個點:

1.員工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不能作為判罰證據;

我看了相關報道,法院判罰的一個重要依據,是說員工拒絕加班是因為以此作為和公司談判的籌碼,要求公司與其續約。

但這本質上是兩碼事,法院判罰要講究的是證據,而不是推測主觀意圖。

公司要證明的,是這兩名員工對公司不可或缺(有些工作只有這兩個人能做其他沒人能行),所以他們拒絕加班的行為才導致了最後的損失。

從案例中,這兩名員工的崗位是產品檢驗,屬於一線員工,該崗位只有這兩人嗎?其他人包括他們的領導做不了檢驗的工作嗎?

雖然不知道該公司的規模,但簡單推敲下就發現這很難讓人信服。

況且,公司的說法也是自相矛盾:如果公司不想與其續約,說明認為二人不勝任,想必公司應該已經找好了接替人選或認為二人離開也無關緊要,怎麼兩個公司不想要的人就成了根本離不開的關鍵人物?

2.公司有緊急任務則員工必須加班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什麼叫協商?

就是公司要跟工會或勞動者本人商量,同意了才可以加班。

既然是商量,那就不是必須,否則就不叫協商,就叫強迫加班了。而強迫加班顯然是違法的。

當然,也不是說公司要求加班,任何情況下員工都有權拒絕。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兩條很容易理解,此次疫情期間,我們之所以能安心宅在家裡,有賴於電力、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部門員工的日夜奮戰,他們是真的沒有權利拒絕加班。

第三條法律留了個餘地,預防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疫情期間生產口罩的工廠,員工如果拒絕加班,大概就符合這一規定。

問題是本案例中並未說明該公司所在的行業,大概率不屬於這一類特殊情況。

總之,從勞動法來看,員工加班有兩種情況:

1.特殊行業或特殊情況;

2.與工會或員工本人協商一致;

勞動法並未規定,公司可以以緊急任務為由,要求員工必須服從加班。

所以我們並未找到支持法院做出這一判罰的依據,

3.更合理的推測是,公司這是在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強迫加班很容易理解,而變相強迫加班很多人就不太清楚。

舉例說明,有的生產企業對操作崗位的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每個人都有勞動定額。為了讓員工多幹活,又不想付加班費,企業就將勞動定額定得很高,以至於在標準的工作時間裡,或者說在正常的工作時間裡,大多數人都完不成定額。

這種不合理的定額造成大多數員工為了完成任務而不得不加班加點地工作,否則他們就拿不到基本的工資。

而對此,企業卻振振有詞:“我又沒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加班是他們自己的事。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安排加班才支付加班費。”

企業雖然沒有安排加班,但是員工根本不是出於自願才加班的,而是被逼無奈,為了拿到基本工資才不得已而為之的。

這個案例中的兩名員工雖不是計件工資而是計時工資,但稍微有點職場經驗的朋友都知道,公司可以操作的空間太大了。比如正常上班的8小時給你安排其他非緊急工作或者乾脆以開會、培訓的名義耗時間,等到快下班了說臨時來了緊急任務必須加班。

以此為由故意讓員工多加班壓榨員工的公司,數不勝數。這已經是中國職場的潛規則甚至是明規則了。

就像紀錄片《美國工廠》裡中方管理者說的那樣:“你們一天工作八小時,已經很爽了;我們中國工人一個月大概只休一到兩天,所以我跟你說美國員工就是太爛了。”

明明是勞動合同約定好的,受勞動法保護的八小時工作制,按時下班怎麼就成了懶人?

變相強迫員工加班怎麼就成了理所當然,不接受就要向公司賠錢?

知乎上有人說這個案例就像勞動法領域的“彭宇案”,可以說是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

這個案例有兩個重大謬誤:

1.員工雖然有權利拒絕加班,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生產任務時,員工必須服從;

2.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能拒絕;

什麼叫緊急生產任務,都是企業說了算的,員工很難了解實情或者取證;至於安排了調休就不能拒絕加班,更屬於本末倒置了。

員工拒絕加班,以後要給公司賠錢了?

相對員工來說,公司有太多手段可以操作。比如:

1.遇到我想辭退的員工,就故意白天耗時間晚上要求加班把員工趕走;

2.儘量少招人,5個人的工作量只配3個人,那麼自然每天的工作都完不成都成了緊急任務,員工永遠擺脫不了加班;

3.註冊一些關聯公司給自己下訂單,每次都是緊急重要完不成要賠款的那種,這樣還能從員工身上掙錢了;

目前還未看到該案例的後續報道,我支持這兩名勞動者上訴,勝訴的概率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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