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涉性侵案“不起诉”,成功办案绝不能是成功律师的单一标准

4月28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发表了一篇题为《不予起诉丨法制盛邦余海亮律师为一起在校大学生性侵女同学案件成功辩护》文章,其中详细叙述了一起大学生涉嫌强奸醉酒女生案例,在律师介入后如何做到“成功不起诉”。

评论丨涉性侵案“不起诉”,成功办案绝不能是成功律师的单一标准

文章刊发后,引发法律界和大众广泛讨论。律师撰文是否有宣扬帮助嫌疑人脱罪之嫌?律所公众号刊发该文示范是否合适?律师应当实现什么样的追求和评价?

客观而言,对于这起具有一定争议性的案件,从辩护律师和检方的专业角度来看,律师行使法律保障的辩护权,司法机关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检方针对这起在校大学生性侵女同学案件以撤诉而告终,整个办案过程是依法而辩、依法而判。

律所文章向社会大众展示了律师对于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基本立场和评价,文章称,经过律师和团队“五个月以来不断的努力,卓有成效的辩护……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强奸同校女生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为一名迷途中的大学生保留了重返大学校园继续学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是,也必须意识到,法律人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其专业水准和职业评价也要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再评价。律师为在校大学生性侵女同学案件成功辩护,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说,这起案件“干得不错”,但若以更宽更广的社会角度来审视此案的办理过程,则可能无法简单得出这样的结论。

我国法治发展过程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在法治实践中逐渐形成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职业共同体的内部评价机制和判断标准,但是在法治实践中也要避免简单地以法律职业和法律专业的认识取代社会评价和社会共识。

此案完结后,律师将办案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归纳无可厚非。但如果简单的沾沾自喜于“死刑改保命、重刑改轻刑、有罪改无罪”的追求和评价,难免在社会范围内会造成偏差,误导社会大众;如果简单的以此为美、以此为荣、以此为傲,那就更可能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带来更大的危机。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除了应该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和评价,尽力保障当事人权利之外,还应考虑和兼顾法律职业伦理的评价、社会公平正义的评价。这几个评价体系和标准之间是有内在冲突的,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考验着职业水准和社会良知,绝不可单纯以“成功办案”作为成功律师的评价标准。

律师业的竞争很激烈也很残酷,律师要想办法拿案子,拿了案子之后要争取把案子办得符合当事人要求,律所内部和律师群体之间在很大程度上都将此视为一种正向激励和同行评价的重要指标。但是,这样的做法恰恰也暴露出律师行业在自我反省能力和自我评价能力方面存在着缺陷和问题,在评价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离。

不论是法律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应该认识到,法律实践的评价能力是法律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不应将评价标准简单的外化和量化,更不应该丧失理性负责的自我评价能力。律师们应该反思法律职业行为过程的各个环节,应该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专业行为并不当然的具有正当性,更不能简单地把法律专业的评价“凌驾”于社会评价之上。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李晓兵(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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