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補償?

我和我老公以前都在外企工作,我們的收入都很高,由於我們的性格都很要強,所以在剛結婚的時候我們倆就約定婚後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制定了書面協議。婚後我們倆因為工作的原因,就一直都不想要孩子,沒想到婚後的第五年,我意外的懷孕了。孩子出生後,我為了照顧剛出生的兒子,沒辦法只好辭去高薪的工作,安心的照顧孩子和家庭。後來,因為家庭瑣事我們經常爭吵,最後決定離婚,可我在生完孩子之後,為了照顧孩子和家庭,一直都沒有工作,更沒有經濟收入,如果離婚了,我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

離婚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補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一般情況下,另一方應當予以適當的補償。經濟補償是一方的權利,法律並不能強制要求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必須是離婚時付出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時才考慮。《婚姻法》中標明,當事人的意思得到充分尊重,給予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在經濟上卻處於劣勢的一方須獨立訴訟請求,使其在婚姻關係終結時可以向對方提出經濟上的補償,只有當其提出補償要求的時候,法院才會審查這種要求並判決是否支持該請求。

離婚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補償?

適用於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雙方採取約定財產製,並且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夫妻財產所得共有或者約定一般共有的不存在這種經濟補償的問題。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單獨行使各自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承擔大部分家務的一方的收入大大削減,如果在離婚時不對這部分家務勞動給予補償,那麼對這一方確實不太公平。

離婚時,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經濟補償?

具體離婚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應當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夫妻一方對家庭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一般來說,一方對家庭付出的義務越多,可以獲得的經濟補償也就越多。當然,經濟補償的數額同時也要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及經濟能力綜合考量。

附:《婚姻法》 第四十條 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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